- 一、為保障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工 人員(以下簡稱社工人員)人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之對象,為本府各機關及受本府各機關委託之民間機構、 團體(以下簡稱機關(構))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之社工 人員。
- 三、本要點所稱風險指社工人員於工作有關的環境中可能遭受之騷擾、威 脅、恐嚇或攻擊等影響其人身安全的各種狀況;危機指社工人員於工 作有關的環境中發生上述情事,對其身心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傷害。
- 四、為保障社工人員人身安全,本府各相關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預防危機發生: 1.自行或督導所屬機關(構)提供保障社工人員人身安全之軟 硬體設施資源,並建立相關之醫療、輔導、法律扶助等必要 資源。 2.擬定通報機制、危機處理計畫並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3.辦理職前、在職訓練,並將人身安全相關議題納入課程規劃 。 4.每年於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提報執行情形。 (二)風險預測: 1.發展或運用風險檢測工具隨時檢視具風險個案。 2.建立預警制度。 (三)危機處理: 1.機關(構)任何人員接獲通報,應立即層報主管,並採取必 要支援措施,社工人員因執行職務有受到對其身心造成直接 或間接的傷害之虞,本府應協助請求相關機關提供必要之協 助。 2.受理通報案件後,立即採取有效之安全措施確保社工人員人 身安全,案情重大者應由各相關單位指派適當人員成立專責 處理小組,並以本府秘書長或由秘書長指派之人員為召集人 。 3.專責處理小組,工作事項如下: (1)評估社工人員需求,於 3天內提出安全計畫。 (2)協調警察機關協助人身安全維護及事件調查事項。 (3)適時對內外部利害關係人,進行有關該危機事件、可能後 果及處理方法之溝通。 (4)相關處理情形即時提報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檢討、追認。 4.指定發言人,對外說明經過與處理情形,並應注意維護當事 人隱私與權益,同時明確宣示政府對於保護社工人員與家庭 暴力、性侵害被害人人身安全之決心。 (四)復原: 1.對社工人員進行關懷慰問。 2.提供心理諮商及維護其身心健康之協助。 3.協助提供法律訴訟資源。
- 五、本要點適用之對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社工人員每年應接受 6小時以上社工人身安全相關專業訓練。 (二)社工人員於受理案件或外勤時,應使用外勤風險檢測單評估案 件風險,並採取有效維護自身安全之措施,必要時應請求相關 單位協助。 (三)社工人員抵達外勤地點,應立即評估外勤地點安全狀態,若評 估有高度危險,立即回報機關(構)請求相關單位協助。 (四)社工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遭遇危險應立刻離開現場或請求警察 機關與相關單位協助,並回報機關(構)。 (五)社工人員有遭受騷擾、威脅、恐嚇或攻擊等情況,應立即回報 主管,主管接獲通報應立即採取必要支援措施,並同時報告上 級主管。
- 六、本府委託民間單位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應考量本要點第 四點與第五點所列各項內容納入委託經費。
-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各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八、本府從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業務、脆弱家庭服務與街友輔導服務之社 工人員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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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社家防字第1103011079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