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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社兒少字第10238001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即日實施
  • 一、目的 (一)為結合本府相關局處積極作為,落實保護兒童及少年閱聽權益,避免暴力、色情 或血腥等不當內容,經由新聞紙對兒童及少年產生不良影響。 (二)為提升本府整體行政效能,使相關局處對新聞紙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之事件,本於權責積極主動查處,以保障兒 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
  • 二、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防止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自律規範及審議 辦法
  • 三、執行機關、分工及作業程序 (一)觀光傳播局 1.主動查察及受理檢舉,如涉違法業者為本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移送該公 會審議。 2.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5條第 4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 府觀光傳播局邀請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以及專家 學者代表,依備查之自律規範,共同審議認定之: (1)非屬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之本市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反同法第45條第 1 項之情事。 (2)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就舉發案件逾期不處置。 (3)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就舉發案件之處置結果,經新聞紙刊載之當事人、受處置 之新聞紙業者或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申訴。 3.審議認定違反自律規範且情節重大者,移送社會局進行裁處。 (二)社會局 1.主動查察及受理檢舉,如涉違法業者為本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移送該公 會審議,否則依前項第 2點辦理。 2.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3條規定,針對觀光傳播局所移經審議認定 違反自律規範且情節重大者進行裁處。 (三)檢附作業程序流程圖(附圖 1)
  • 四、獎懲制度:本案視執行成效辦理獎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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