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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都規字第10234259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102年7月25日起實施
  • 一、目的 為積極有效處理本市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並兼顧公共環境、都市發 展、商業穩定性與行政能量,特訂定本原則,針對違規情節輕重,採 階段及漸進之方式處理。
  • 二、適用範圍 (一)本原則所稱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係指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自治條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或都市 計畫書規定等相關法令者。 (二)本市各項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均依本通案處理原 則辦理。 1.本府已成立專案小組者(如師大社區、公安稽查、正俗專案、未 立案宗教場所、資源回收業等),依專案小組機制處理。 2.已有專業法令管理或屬特許行業並訂有相關罰則者,先以專業法 令及相關處理程序裁處(如: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 啡茶室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電子 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工廠管理輔導法、旅館業管理規則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等)。 3.工業區、商業區違規住宅(如大彎北段、內湖五期違規住宅)另 案處理。
  • 三、處理原則 違規案件按違規情節輕重及設立時點區分處理方式為 A、B、C 等 3 類: (一)A 類「違規使用,屬該分區『不』允許使用者」:該違規使用係臺 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或都市計畫書等相關法令所列不允 許使用者。 (二)B 類「新設立店家,屬不符該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者」:本原 則公告後設立,該違規使用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或 都市計畫書等相關法令列為附條件允許但不符核准條件者。 (三)C 類「既存違規使用,屬不符該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者」:本 原則公告前已存在,該違規使用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 例或都市計畫書等相關法令列為附條件允許但不符核准條件者。
  • 四、作業程序 由本市商業處(或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實際營業態樣,並函 報本府都市發展局及相關單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確認違反臺北市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 標準或都市計畫書規定等相關法令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屬本原則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者,逕依「臺北市政府處理建築物 及其基地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事件查處作業程序」裁 處。 (二)屬本原則第三點第三款者,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函知違規使用人儘速 另覓合法地點,並函請相關單位依權管法令持續就民眾反映之噪音 、消防、公安等問題積極稽查管理。如經各主管機關依權管法令處 理後,認屬有礙公共安全、衛生、安寧或公共利益之虞等違規情節 重大,移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都市計畫法進行裁處者,依「臺北市 政府處理建築物及其基地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事件查 處作業程序」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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