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體育局(以下稱體育局)為辦理二○七臺 北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稱世大運)所需設施、設備、器材物品及其 他相關資源之認捐及認養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依法設立之團體得依本要點申請無償認捐或認養 世大運所需設施、設備、器材物品及其他相關資源。 前項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體育局提出申請。
- 三、體育局受理前條申請後,得邀集本府相關單位人員成立五人至七人審 核小組,必要時得委請府外專家學者參與審核。 體育局召開審核會議前,應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送小組成員先行審閱 。於審核會議時,如有必要,得通知申請人進行簡報。 審核小組進行審核時,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認捐、認養之金額、數量。 (二)認捐、認養期間。 (三)認捐、認養之種類、品質及範圍。 (四)維護及配合協調機制。 (五)其他有關事項。 經審核小組審核通過後,體育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辦理簽約相關事 宜。認捐人或認養人應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與體育局簽訂契約;未 於期限內簽約者,視為放棄,體育局得擇優遞補。
- 四、認捐及認養方式及範圍如下: (一)認捐方式: 1.金錢認捐:認捐人應一次將所有捐款撥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2 017 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捐款專戶」,由體育局統籌應用,並依 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募款收取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2.實物認捐:認捐人交付贈與物,由體育局開立收據交予認捐人收 執。依認捐標的屬性應列入財產管理者,由體育局依臺北市市有 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要點及臺北市市有 財產管理作業手冊規定辦理;不須列入財產管理項目者,依物品 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3.認捐其他為舉辦世大運所需之相關資源:認捐人得以無償提供勞 務或其他財產權方式為標的,但不包含場地或場館之設施、設備 之認養。 (二)認養方式: 1.設置認養:經體育局擇定之場地或場館之設備、設施,由認養人 負責辦理規劃設計、施作及維護管理事宜,或由認養人自提認養 標的,經體育局評估後擇定。 2.維護認養:經體育局擇定場地或場館已設置完成之設施、設備, 由認養人負責維護管理事宜。 (三)認捐人或認養人,應配合世大運工作時程辦理捐贈或養護事宜。 (四)認捐及認養之標的與範圍,由體育局公告之。
- 五、認捐人得於認捐物品標示認捐人之名稱或識別意象。但標示內容、型 式、規格、圖樣及露出位置,應經體育局同意。 認養人得於認養標的適當地點,設置認養標誌牌。但標誌牌之內容、 型式、規格、圖樣及位置,應經體育局同意後始得為之。 體育局得視情形,並經認捐人或認養人同意,於世大運相關出版品或 宣傳品適當位置,揭露認捐人或認養人之名稱或識別意象。
- 六、世大運籌備及舉辦期間本府各機關需使用、更新或管理維護世大運各 會場、場館、設施或設備時,認捐人或認養人應予配合。
- 七、以金錢以外之方式提供認捐之認捐人及認養人應依契約負責維護管理 事宜。 認捐人或認養人未經體育局同意,不得將認捐或認養契約權利之全部 或一部讓與他人,亦不得將契約應負之全部或一部義務轉由他人承擔 。
- 八、認捐人及認養人應依約履行,並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認捐人及認養人違反法令或契約規定時,經體育局通知限期改善仍未 改善者,得終止契約。
- 九、認捐養人經體育局同意自費興建、增(改)建之設施及設備,其所有 權屬臺北市所有。 認養契約期滿未續約或終止契約時,認養人應依現狀點交標的物予體 育局,且不得要求補償。
- 十、對於認捐標的達一定金額之認捐人或設置、維護管理成效優良之認養 人,體育局得公開表揚或邀請參加世大運相關活動。
-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體育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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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4-3001
臺北市二○一七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認捐及認養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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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2)府體產字第102305031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102年9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