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一、國家機密保護法。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 4條。 三、行政院秘書處編「文書處理手冊」。 四、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五、臺北市政府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規定。
- 貳、目的 一、維護本處公務機密安全。 二、確保行政目的之達成。 三、尊重個人或廠商隱私與權利。
- 參、權責分工 一、機關首長:核定監督本處公務機密維護工作。 二、單位主管:各科、室、工務所等單位主管督導所屬配合執行本單位公務機密維護工 作。 三、政風單位:政風室負責策(修)訂及綜管本處公務機密維護工作,並配合秘書室、 資訊小組推動執行。
- 肆、文書機密維護 一、本處機關內部文書應保密事項如下: (一)人民檢舉案件。 (二)人事異動及考核、考績、獎懲等尚未公布之文書。 (三)會議決定應保密事項。 (四)重要案件正在商討、調查或處理中之事項。 (五)採購案件決標前之底價等。 (六)涉及個人尊嚴或名譽,不宜公開事項。 (七)機關職員人事名冊。 (八)其他應行保密事項或經核定為密等級以上之文書。 二、機密文書處理流程如收發、登記、擬辦、會稿、繕校、打字、裝訂、用印、封發、 傳遞、保管、歸檔、移交、銷毀、分發及複製,應採取保密措施,以防洩密情事發 生。其管制原則如下: (一)專責處理:秘書室及各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處理機密文書。 (二)減少層次:盡量減少處理過程之層次或參與人員。 (三)限制分發:分發限於業務承辦人員及主管。 (四)妥慎傳送:應視機密等級、傳遞地區,依規定妥慎傳送。密件公文應使用密 件封套及必須指派專人親自送達。如使用電腦設備處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對於登入資訊系統之帳號及密碼,應建立安全控管機制,有關交換及簽章加 密等電子憑證亦需妥善保存。 (五)安全保管:機密文書之保存與管理,應設置保密櫃或機密文書保存室存放, 並由檔管人員依規定妥慎管理。 (六)澈底銷毀:廢棄之機密稿件或文書,應指派專人監督並會同政風人員澈底銷 毀。 三、檔案管理單位,應針對納入檔案管理之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每年清查檢討 1次,其 須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者,應按規定辦理變更或解密手續。 四、為防制無關人員接近或獲取機密文書,業務主管單位應視機關環境狀況、條件因素 ,購置機密維護設備。 五、法定具備調查或質詢權力之其他機關及人員,要求提供、答覆、作證而涉及機密文 書時,應負保密之責並經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始得提供。
- 伍、會議機密維護 一、會議議事範圍涉及一般機密事項者,以機密方式舉行。其主持會議及參與會議之單 位或人員,均負保密責任,並權衡其影響程度,訂定機密專案維護計畫,會議場所 事先得嚴密檢查;必要時,於會場門口管控人員進出、管制會議資料及全程錄音錄 影等作為,以防洩密事件發生。 二、機關首長辦公室、會議室等相關公務場所,得視實際狀況訂立管制規定,必要時得 請轄區警分局支援,且請相關合約廠商實施反竊聽檢測。
- 陸、通信機密維護 一、秘書室應定期檢查內部之網路線路、電話線路、電話機、辦公室、會議室等以維護 通信機密,發現異常裝置物,應保持現場完整,洽請政風室派員協助處理。 二、各單位影印機、傳真機、電腦等事務性機具,在洽請廠商維修時,使用單位應派人 注意監看,以防止非法查詢、盜拷或竊取機密性資料檔案。
- 柒、資訊機密維護 一、資訊單位應加強資訊安全控管機制,以防止公務機密資訊(尤其個人資料)之外洩 ;如有機關人員職務異動或離(休)職,其資訊系統權限應即時調整或取消。 二、個人電腦通行密碼定期變更,應確實保密,嚴禁借予他人使用,以明責任。 三、各單位人員處理電腦資料應注意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 捌、專案機密維護 一、專案機密維護之範圍: (一)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招標過程或議價等會議。 (二)底價審議小組會議。 (三)重要人事評選、考績、考成等會議。 (四)各種重要機密會議之召開。 (五)機關辦理採購或人事等案件,經檢舉有洩密跡象者。 (六)其他須保密之重大施政措施及易滋洩密事項。 二、政風室得會同業務主管單位策訂專案機密維護計畫,預先研擬嚴密之專案機密維護 措施,避免洩露公務機密情事。
- 玖、其他機密維護 一、基於業務性質需要,對於前來參觀、訪問、採訪、洽公、會客之來賓,得訂定必要 之管制規定,陳報首長核可後實施。 二、個人因職務之機會或身分所知悉之公務機密及任何機密資料,均不得洩漏。
- 拾、公務機密維護檢查 政風室會同秘書室、資訊小組實施公務機密維護檢查,其具體作法如下: (一)狀況研判: 1.處理公務機密之員工保密警覺程度。 2.機關之主客觀環境及其各項保密設備。 3.曾發生洩密單位近期之改進措施。 (二)根據狀況擬訂檢查計畫,其計畫內容簽陳首長核可後實施。 (三)公務機密維護檢查結果,就優劣缺失及改進措施提出書面意見,並填具檢查報告 表簽陳首長,並協調缺失單位確實檢討改進。 (四)每半年實施公務機密維護定期檢查 1次,另視實際需要得實施不定期檢查。
- 拾壹、洩密事件之處理 一、承辦機密人員,發現承辦或保管之機密資料已洩漏、遺失,或判斷可能洩漏、遺 失時,應迅做下列處理: (一)立即報告所屬單位主管、首長並通報政風室,在不妨害查處原則下採取補 救措施,以降低因洩密所產生之損害。 (二)通知政風室共同調查洩密原因及管道,其為遺失資料者,應儘量設法尋回 。 (三)研究改進機密維護措施,防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二、凡拾獲機密資料,應速密報所屬單位主管並通報政風室處理,並應代為保守其中 機密。
- 拾貳、獎懲 各單位執行公務機密維護工作成效卓著者,由本處政風室簽報獎勵,推行不力致發生 洩密情事者,依有關規定處理。
- 拾參、附則 一、本作業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經本處廉政會報通過且簽陳首長核定後實施,並得適時修訂。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9-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7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102)北市機政字第10260696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3點條文;並自102年7月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