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9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2)北市衛健字第10234629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廣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安全促進之理念,鼓勵本市社區通過世界衛生組織社區安全推廣 協進中心(WHO CCCSP) 國際安全社區認證。為維持各國際安全社區 推展效益,並鼓勵通過認證之本市社區每 5 年重新再申請國際安全 社區認證,持續推廣社區安全促進計畫及與國外其他社區分享經驗, 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補助之對象:依法核准設立登記之非屬營利事業法人或團體。
  • 三、申請補助之國際安全社區認證及再認證項目如下: (一)國際安全社區認證相關申請文件及費用。 (二)辦理國際安全社區認證實地預評及評鑑相關費用。 (三)辦理國際安全社區認證之授證典禮相關費用。
  • 四、依本要點補助之國際安全社區認證,除以鼓勵本市社區參與國際安全 社區認證及再認證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對本局公共衛生政策之推動有助益者。 (二)對提升本市與各行政社區之健康安全的國際形象有助益者。 (三)對促進本局與國內外機關團體之交流合作有助益者。 (四)對促進在地推動社區安全計畫人才之培育有助益者。 (五)其他具有特殊重要助益者。
  • 五、申請補助者應備函並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向本局申請: (一)申請表 1 份。 (二)計畫書 1 份,內含計畫目的、緣起、執行策略與實施步驟、組織 架構及人力配置、預期效益、經費預算等。 (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申請程序:請備妥申請表及計畫書,於申請期限內具文函送相關資 料寄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或所屬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 六、審核原則: (一)依計畫是否符合本局補助計畫補助重點、申請單位之組織及計畫內 容是否合宜、相關辦理績效、媒體行銷規劃、經費編列等,考量本 局經費預算可支應之實際情形,於年度預算內核撥補助經費數額。 (二)接受補助單位與經費之使用須符合政府相關法令,所列交際費、行 政管理費、獎金、單位內場地費等項目均不予補助,且不得用於購 置設備及非關國際安全社區認證之支應。
  • 七、接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應受本局之督導、輔導及查核。
  • 八、經本局核定全額補助者,不得重複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受部分補助 者,僅得就其未受補助之項目向其他單位申請。經查重複申請者,不 予補助,已補助者,追繳補助款。如因故需變更原訂計畫者,應事先 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局,經審核通過後始得辦理。如有未事先核報、 應辦理而未辦理之活動或辦理不善情事,需依比例扣除或追繳已請領 之補助款。
  • 九、獲致補助之單位,應於辦理完畢後一個月內(須同一會計年度內)依 核定計畫書及本局會計程序辦裡經費核銷,如未依規定辦理者,於下 次申請時,不予補助。
  • 十、本要點所需之補助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