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健全本局市容清潔維護應勤物品(以下簡稱應勤物品)管理作業制度,提升使用效能 ,特訂定本規範。
- 二、本規範所稱應勤物品,係指本局為因應市容清潔維護所需購置,單價金額未達新臺幣一 萬元。並按性質、效能及管理分類如下: (一)個人應勤物品:指該應勤用品為從事市容清潔勤務人員專用,為清潔衛生因素考 量,經個人使用後喪失其共同使用價值者,如制服、反光背心或反光工作帽等。 其由實際使用人員領用保管,視個人實際需求更新使用。 (二)勤務消耗物品:指物品經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如清潔袋、竹 帚或畚斗等。其由外勤隊逕行管理,依勤務需要進行控管。
- 三、採購應勤物品,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四、編列應勤物品採購經費預算,應衡酌以往年度實際需求狀況及庫存情形,並參酌年度規 格會議或相關計畫及實際需求辦理採購,且視業務需求評估預留備品數。
- 五、採購物品應注意下列要領: (一)訂定應勤物品採購規格,不得為不當限制競爭(採購之目的及效果),且應考量 品質、性能及使用效益等,並參酌年度規格會議或相關計畫之實際需求辦理。 (二)應勤物品受有氣候、物理或化學等作用影響者,應慎酌採購。
- 六、應勤物品採購驗收完畢後,由採購單位(修車廠、第三科及第五科等)通知廠商發送至 外勤隊。
- 七、個人應勤物品:為清潔衛生因素考量,由外勤隊直接發放從事勤務人員使用保管。
- 八、勤務消耗物品:外勤隊人員管理,依實際耗用情形進行控管。
- 九、採購單位發送應勤物品時,應將應勤物品發送表(如附表一)送交各區隊領用人及主管 核章後,送交採購單位彙整留存 ;各區隊發送應勤物品至分隊時,將應勤物品發送表送 交各分隊領用人及主管核章後,送回區隊彙整留存。
- 十、各外勤隊各項報表應隨收隨領隨登,不得故意積壓或遺落登載。領用物品時,需填寫領 用管理表(如附表二),並將收發及控管之數量資料鍵入電腦物品管理系統。
- 十一、各外勤隊每月應對所保管或使用之應勤物品,檢查並列印管理月報表(如附表三)陳 核,並將收發及控管之數量資料鍵入電腦物品管理系統。
- 十二、各外勤隊每年年底需將庫存量列印報表(如附表四)提供規格會議討論下年度採購數 量。
- 十三、各外勤隊物品之點收人(指定專人承辦)、保管人(指定專人)或使用人應負之責任 如下: (一)保管人應將物品妥慎保管,因故意或疏忽而遭致損失或損壞時,應視情節輕重 ,依法賠償或議處。 (二)保管人發現存管物品缺少時,應查明原因,據實報告,不得隱匿。 (三)遇有竊盜事件發生,應立即報警,並保持現場原狀,留備偵查,並將損失物品 名稱、數量開列清單,備文報案。 (四)保管人或使用人對於保管或使用物品,絕不可有侵占或盜賣等情事。
- 十四、各外勤隊應定期每季清查應勤物品管理情形 ,另由採購單位不定期抽查。
- 十五、本規範簽奉 局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4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2)北市環三字第10234571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