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立兒童育樂中心(以下簡稱兒童育樂中心)。
- 第 3 條兒童育樂中心各場館門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 第 4 條兒童育樂中心各場館門票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 第 5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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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4012
(廢) 臺北市立兒童育樂中心門票收費標準
自治規則
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3570800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