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及表彰臺北市(以下 簡稱本市)優良廠商與從業人員,創造本市優良廠商品牌效應、增進 勞資雙方和諧、鼓勵廠商善盡社會責任,促進永續發展,特訂定本須 知。
- 二、補助對象 本須知之補助對象為依法設立於本市並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立案 之本市工業團體。
- 三、補助要件 (一)同一活動向兩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金額。 (二)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補助款之經費限於出席及主持費、場地租金及佈置費、文宣及廣 告費、講座及獎牌費、活動設計、表演及網頁、印刷費、膳雜費、 交通費及雜費等支用項目。
- 四、補助金額 (一)本須知所定之補助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並由本局每年度公告 之。 (二)本須知補助之公告申請期限屆滿後,該年度之補助款仍有結餘者, 本局得再次公告受理申請;補助款於公告申請期限前已用罄者,本 局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 五、申請期限 受理申請期限,由本局每年度公告發布。
- 六、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之團體應於受理申請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 請: 1.申請書(附件一)。 2.工業團體設立或許可證明文件。 3.工作計畫書及電子檔(附件二)。 4.總經費預算表及電子檔(附件三)。 5.曾經主辦(或協辦)全國或地方相關活動證明文件影本。 (二)前項第 1 至 5 款文件應檢具一式 3 份;工作計畫書及總經費 預算表請提供電子檔 1 份;文件請依順序排列,並於每份計畫書 左側以上下裝訂兩針。 (三)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團體及負責人(或理事長)印鑑章 ,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四)應備文件不全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 七、審查 (一)由本局依行政程序就申請案件所參與表揚績優廠商及績優員工相關 活動、過去及預期辦理實績(鼓勵具創新研發績效、善盡綠能環保 、創造就業貢獻或符合社會公益等具體事蹟)、經費編列完整性與 合理性及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度等事項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邀請 專家學者共同審查。 (二)申請案件經審查後由本局以書面方式通知。
- 八、計畫變更 (一)經本局審查核定之表揚補助計畫,內容如有變更,受補助團體應於 表揚活動開始 15 日前,檢附下列文件一式 3 份報請本局同意。 1.核准通知函。 2.變更申請書(附件四)。 3.變更計畫對照表(附件五)。 4.變更費用明細表(附件六)。 (二)前項文件請依順序排列,並於計畫書左側以上下裝訂兩針。 (三)本局就表揚計畫之變更是否符合原補助目的,得酌以調整原補助金 額。
- 九、申請撥款 (一)受補助團體應於表揚活動結束後 30 日內(若遇年度終了,應於年 度終了前 15 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核銷: 1.核准通知函。 2.請領申請書(附件七)。 3.成果報告書(含表揚活動照片)及電子檔(附件八)。 4.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含支出機關分攤表)及電子檔(附件九)。 5.支出原始憑證(含填寫支出憑證清冊、支出憑證分項清單、支出 機關分攤表、黏貼憑證表及核銷憑證自主檢核表(附件十);單 據抬頭之名稱需與獲補助團體名稱相同)。 6.領據(附件十一)。 7.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8.表揚活動照片電子檔。 (二)前項第 1 至 4 款及第 7、8 款文件應檢具一式 3 份、第 5、 6 款文件應檢具一式 1 份;成果報告書及表揚活動照片請提供電 子檔光碟 1 份;文件請依順序排列,並於每份計畫書左側以上下 裝訂兩針。 (三)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受補助團體及負責人(或理事長)印鑑 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四)應備文件不全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本局得不予撥款。 (五)請領補助款時,所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明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活動如獲 有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請領補助款時應於申請書上詳實填列受其 他機關補助款項之明細,如該機關規定不得重複申請,從其規定。 (六)經費收支結算請依原始單據、憑證覈實填列報支,其單據抬頭須與 受補助團體名稱一致。本局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團體者 ,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 本局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 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局得依 情節輕重酌減補助款或停止補助 1 至 5 年。 (七)受補助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本補助款所衍生之相關稅捐及其他費用由受補助團體自行負擔。
- 十、其他應注意(配合)事項 (一)受補助團體不得以「臺北市政府」或「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之 名義進行募款或其他涉及法律責任之行為。 (二)申請變更以一次為限,受補助團體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 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取消表揚活動,本局得視情節 輕重對該團體停止補助 1 年至 3 年。
- 十一、績效管考 本局得監督及查核受補助團體之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團體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追繳 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檢送之申請文件、執行成果報告或相關附件等有隱匿、虛偽或假 造不實情事。 (二)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它有虛報、浮報或欺騙之不實情 事。 (三)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四)推動成效不佳且與計畫預期成效有嚴重落差。 (五)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改善計畫。 (六)拒絕接受本局監督或查核或執行期間有缺失經本府各權管機關要 求改善,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或藉故拖延情節嚴重。 (七)其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受補助團體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本局並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其 申請或停止其補助一年至五年。
- 十二、申請窗口 (一)請郵寄或親送至服務窗口「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北區 1 樓;電話: 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 6561) (二)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專人親送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收 文所載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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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5)北市產業工字第1053118030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5年6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