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巷、弄及廣場設立別名審議各項事宜,特設本府巷 弄及廣場設立別名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並為當然 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依設立別名之提案性質,就下列有關人員逐案聘(派)兼之: (一)秘書處代表一人。 (二)民政局代表一人 (三)教育局代表一人。 (四)文化局代表一人。 (五)觀光傳播局代表一人。 (六)當地區公所代表一人。 (七)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代表一人。 (八)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代表一人。 (九)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當地里長。 (十一)其他有關機關代表一人至二人。 (十二)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二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提案審查完成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提案內容是否符合臺北市巷弄及廣場設立別名要點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 情形。 (二)劃定設立別名連署範圍。 (三)審議巷、弄或廣場之別名及英譯方式。 (四)選定主政機關。
- 四、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審查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 議。
- 五、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六、本會所需經費,由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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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1-2035
臺北市政府巷弄及廣場設立別名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人管字第10232001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