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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4-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08)北市體產字第1083018035號令發布自108年8月8日廢止
  • 一、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體育局)為試辦市民使用臺北市運動中 心(以下簡稱運動中心)場地,進行私人教學訓練,俾維護市民之安 全,並統一各運動中心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運動中心開放私人教學訓練項目以羽球、桌球及壁球為限,且寒暑假 期間不開放私人教學。
  • 三、運動中心提供私人教學之場地,不得超過使用項目總面積、數量或開 放時間之四分之一。
  • 四、使用運動中心場地進行私人教學訓練,應由具有教練資格者(以下簡 稱申請人)向運動中心提出申請。 未經申請核准者,不得使用運動中心場地進行私人教學訓練。
  • 五、申請人擬使用運動中心場地進行私人教學訓練者,應於使用前七日之 前,檢列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申請使 用之項目、人數、場地及時間;有收費者,學員之費用,申請書格 式如附件一。 (二)教練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影本應載明與正本相符之文字。 (三)學員名冊:應載明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等個人資料。 (四)有要求保證金者,其保證金之繳納單據。 (五)切結書:載明自願遵守運動中心場地使用規範及已向學員說明為私 人教學之文字。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 六、運動中心於收受申請書後,應依申請時間之先後順序,於三個工作天 內完成審核及通知。 申請人應於收到運動中心核准通知之次日起三日內,至運動中心繳納 全部費用。於繳費後,取得該時段之教學使用權。逾期未繳費者,核 准通知失其效力,運動中心即得開放他人申請。
  • 七、運動中心應將得提供私人教學之項目、場地、時間及費用,公告周知 。 運動中心依前項公告之私人教學場地費用,應包含學員及教練之保險 費。 運動中心得視情形,開放網路申請。
  • 八、運動中心應在規劃供私人教學之場地,於使用時段,標示「正進行私 人教學」文字之明顯告示,並應將該場地與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場地, 以顯著標示明確區隔。
  • 九、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每次得申請三日教學,每日不得超過二個時段 ,每一時段限使用一個場地。但因運動中心場地設施有特殊情形,經 體育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 十、申請人使用運動中心場地教學,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運動中心向其他人員進行廣告或銷售其教學課程之行為。 (二)故意隱匿其非運動中心聘請教練之行為。 (三)破壞或變更運動中心設備器材之行為。 (四)其他違反場地教學目的之行為。
  • 十一、申請人進行私人教學,與學員發生糾紛或因不可歸責運動中心場地 設施原因致學員受傷,應由申請人負賠償責任。倘因而致運動中心 或體育局受損害,申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十二、運動中心應與申請人訂定契約,契約內容應明定保證金數額及違反 本要點規定時,終止契約及沒收保證金之規定。 前項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私人教學學員所繳費用之總額;未收費 者,以繳納場地費用之金額為上限。 運動中心應將本要點列為契約之一部分。
  • 十三、申請人使用運動中心場地進行私人教學訓練,應遵守補習教育法令 、稅捐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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