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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0)府都新字第10031942101號公告訂定全文11點
  •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委託管理原菸酒公賣局南港瓶蓋工 廠國有房地,為管理南港瓶蓋工廠場地活動使用,以協助推動都市再生、文化、創意之 發展。
  • 二、辦理依據: 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1條及第 3條辦理。
  • 三、場地管理機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為本場地之管理機關,受理申請、審核、聯繫等作業之單一窗口。
  • 四、開放申請使用之範圍及適用期間: (一)申請範圍(詳附圖 1): 1.南港瓶蓋工廠建物區域(為考量使用者安全,全部建物僅開放 1樓申請):建 物 A-Q。 2.開放空間範圍依其性質分為(1)廣場1-J、M棟建物旁廣場、(2)廣場2-火車 站前東側廣場,其區域分布範圍如附圖。 (二)適用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03年12月31日 ,但其中建物 A、 B、 C、 F、 G、 I 及廣場 (1)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開放申請使用;另建物 H、 Q於場 地管理機關修繕完成後始開放使用 ;另本基地使用期限將配合臺北市南港區鐵路 地下化沿線土地主要計畫案之市地重劃期程調整。
  • 五、提供申請使用對象: (一)團體:於國內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包括公司、學校、機關、機構及向國內 各級政府登記之合法社團等)。 (二)個人: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前項申請案件如由本府或所屬機關為共同主辦、合辦、協辦、指導單位或為贊助之活動 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本府機關證明函文。
  • 六、申請用途: (一)申請活動內容以下列為主: 1.都市再生相關活動。 2.藝文展演活動。 3.創意設計相關活動。 4.影視拍攝場地申請【惟本項申請請透過台北市電影委員會為單一窗口向場地管 理機關申請,並請依據臺北市影視拍攝申請書內容填寫】。 (二)本基地不受理申請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集會遊行、選舉活動、政治議 題遊行、農產品銷售等活動。 (三)本活動申請以非營利行為為限。
  • 七、使用時間及申請時間: (一)使用時間: 開放申請使用時間(含從活動進場佈置至拆除撤離完成時間)為每日八時至廿二 時。同一申請人,同一區域每月以七日為限,可同時申請二個區域。 如經本府或所屬機關(構)主辦、共同主辦或合辦之重要活動,得視實際需要經 場地管理機關同意增加區域或延長期間。另如欲申請超過一個月以使用者,將由 場地管理機關依據「臺北市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推動計畫審議會設置要點」規定召 開審查會議,經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後使用。 (二)申請時間: 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向場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本府各機關主辦政策宣導活動 之申請作業及本市電影委員會協助案件,不受本款申請時間之限制,惟仍應於活 動前一週提出申請。
  • 八、多人申請同一場地之使用優先順序: (一)場地管理機關。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 (三)其他團體或個人。 前項同一順位同時有二位以上申請使用者,以完整文件送件日期先後排列優先順序。
  • 九、保證金之繳交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一)申請案經場地管理機關核准後,申請人應繳交保證金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火 險或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後始得使用,並於活動當日起算前五日向 場地管理機關繳交保證金繳納證明及保險證明。 (二)每區域每次申請(不論天數、時段)繳納五萬元保證金;同一申請案,涉及兩個 區域以上,保證金依區域數量累計。 (三)保證金請以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為發票人之票據或電匯方式匯至場地管理機關( 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都市更新基金 1614102240000-1)。 (四)申請人申請退還保證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保證金退還申請書。 2.退還保證金領據。 3.保證金匯入帳戶存摺影本(戶名需為申請人)。
  • 十、申請書件如後附書表。
  • 十一、本公告其餘未規定事項,均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本 府並得視實際需要修正或補充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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