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臺北市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推動計畫,特設臺 北市都市再生前進基推動計畫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人數、聘期及設立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本處就下列人士遴聘組成之: 1.本處人員二至三名。 2.具場館經營之經驗者、或曾參與都市再生前進基地之經營者一至二名。 3.專家學者。 (二)委員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政策諮詢。 (二)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潛力點建議。 (三)關於都市再生前進基地公有房地申請使用之案件評審事項。 (四)關於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推動計畫補助之案件評審事項。 (五)關於各案執行成效之監督及考核事項。 (六)其他有關都市再生前進基地計畫事項。
- 四、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前點第三、四、五款之審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 ;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開會時,得視情形邀請各案空間進駐單位、專家學者、地方居民代表或相關人員列 席。
- 五、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送審 案件之申請者。 (二)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者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 (三)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者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曾為送審案件證人、鑑定人者。
- 六、本處得指派委員就本會辦理事項,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督導及查核,並將督導 及查核結果以書面告知本處。
- 七、本會委員對於執行任務所接觸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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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8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臺北市都市更新處(102)北市都新經字第10231412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