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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3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地籍字第10530162900號令修正發布第1、2、4、5點條文;並自105年2月1日實施
  • 一、為簡化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案 件(以下簡稱買賣案件)作業流程,加強為民服務,以「單一窗口 、全程服務」之服務理念,推動跨機關業務整合服務,於本市各地 政事務所設置稅捐服務櫃檯,整合地政及稅捐機關,提供跨機關、 跨轄區一站式窗口之整合服務(以下簡稱一站式服務),特訂定本 作業規定。
  •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買賣案件,適用本作業規定: (一)買賣雙方訂立「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之單件 買賣案件或連件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者。但承買人或出賣人為外 國人、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視為贈與情形及依土地法第 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之案件,不適用本作業規定。 (二)案件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係利用網際網路申報者。 (三)案件筆棟數合計三筆棟以下。 (四)案件申請人人數以權利人一人、義務人一人為限。
  • 三、符合前點規定之買賣案件,並得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 所辦理跨所登記實施要點規定跨所申請登記。
  • 四、一站式服務之受理窗口服務內容如下: (一)本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於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設置稅捐櫃檯, 受理本市全區土地、建物查欠稅費作業。 (二)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全功能櫃檯受理本市轄區土地、建物買賣、抵 押權設定登記案件。
  • 五、一站式服務作業程序如下: (一)完稅查核:申請人或代理人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申報並 自行列印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款書,與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 繳款書及各稅欠稅(費)繳款書等,於繳納稅款後,持繳款書收 據正本及蓋妥義務人和權利人印章之土地現值申報書、權利人印 章之契稅申報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正本, 向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稅捐櫃檯辦理完稅程序。 (二)收件:申請人至全功能櫃檯遞件。 (三)計收規費:土地按申報地價、建物按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 稅之價值之千分之一繳納。 (四)審查:由地政事務所依法審查,有未符規定事項而得補正者,由 地政事務所一次通知補正。 (五)登記:經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者,即辦理登記。 (六)發件:登記完畢由地政事務所發件。
  • 六、處理時限 (一)單件買賣案件全部作業流程在二個工作天處理完成。 (二)買賣及抵押權設定案件連件申請者全部流程在三個工作天處理完成 。
  • 七、其他不適用本作業規定之買賣案件,依一般申請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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