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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管字第1123008257號函自112年9月1日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本府青年事務整合政策規劃及研 訂發展策略,以加速本市青年事務發展,特設臺北市青年事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兩人 ,由市長指派,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機關首長三至五人。 (二)專家學者代表一至三人。 (三)能反映社會多元意見與觀點的府內外青年代表八至十人,年齡 在四十五歲以下,其中包括高中職學生代表、大專院校學生代 表至少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佔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本府青年之綜合計畫及研究發展政策。 (二)營造本市有利青年之就業及就學環境。 (三)整合本府與民間之財力資源,推動本市青年住宅政策。 (四)規劃本府協助青年成家及育兒政策。 (五)整合本府青年旅遊及青年志工政策。 (六)適時與青年界召開研討會,強化青年事務發展政策之前瞻性與 可行性。 (七)其他與本市青年事務有關之重要事宜。
  • 四、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 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 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本府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外聘委員不適用委 任出席規定。 本會及各工作組得依會議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首長、其他民間團 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兼 任;置幹事若干人,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六、本會設四工作組,分組研議青年事務事宜,各工作組分工情形及主政 幕僚機關如下: (一)青年發展組:研議本市之青年就學、就業、創業政策,由產業 發展局為主政幕僚機關,勞動局為協辦機關。 (二)青年成家組:研議本市之都會青年住宅、成家育兒及托老政策 由社會局為主政幕僚機關,都市發展局為協辦機關。 (三)樂活城市組:研議本市青年藝術、文化、生活發展政策,由文 化局為主政幕僚機關。 (四)旅遊暨志工組:研議本市青年旅遊暨青年志工發展政策,由觀 光傳播局為主政幕僚機關,教育局及民政局為協辦機關。 本會各工作組,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工作會議。
  • 七、本會各工作組各置工作組召集人一人,分由主政幕僚機關首長兼任; 各置工作組幹事若干人,由各主政幕僚機關首長指派人員兼任。
  • 八、各工作組會議之決議事項,經本會會議審議通過後,以本府名義送請 各相關機關辦理。
  •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有關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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