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三十九條。 二、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五條。 三、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第十四 點。
- 貳、辦理方式(下列五種方式之類型與功能,詳附表)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指資賦優異學生 某學科(學習領域)之學業成就具有高一學期或高一年級以上程度者 ,在原校該教育階段可免修該課程。 (一)申請資格:前一學期或學年(含前一教育階段)該科(學習領域) 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七。 (二)評量科目: 1.國中小:語文、數學、社會、自然學習領域之相關學科。 2.高中:語文、數學、社會、自然之相關學科。 3.高職:一般科目(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以及各職群 之專業與實習科目。 (三)評量標準:由各校評量小組訂定評量方式及標準。 (四)學習輔導: 1.由家長會同導師、該科(學習領域)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共 同擬訂學習輔導計畫,加強自學輔導。 2.各校可妥善利用該科(學習領域)免修時間,實施其他學習課程 或該科課程加深、加廣之學習,並應定期追蹤輔導學生學習狀況 及提供必要協助。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指資賦優異學生將就讀教育階段內應修 習之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課程,以少於一般學生修業時間加速完成 。 (一)申請資格:前一學期或學年(含前一教育階段)該科(學習領域) 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七。 (二)評量科目: 1.國中小:語文、數學、社會、自然學習領域之相關學科。 2.高中:語文、數學、社會、自然之相關學科。 3.高職:一般科目(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以及各職群 之專業與實習科目。 (三)評量標準:由各校評量小組訂定評量方式及標準。 (四)學習輔導: 1.由家長會同導師、該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共同擬訂學習輔 導計畫;各學期加速之科目、順序、課程調整措施、形成性評量 與總結性評量之方式及標準,應於學習輔導計畫中註明。 2.各校應定期評量學生加速學習成果,據以分析、檢討或修正其加 速學習之輔導計畫。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指資賦優異學生將就讀教育階段內 應修習之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課程,以少於一般學生修業時間同時 加速完成。 (一)申請資格:前一學期(或學年)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相關學科 之平均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七。 (二)評量科目:下列評量科目必須同時申請。 1.國中小:語文、數學、社會、自然學習領域之相關學科。 2.高中:語文、數學、社會、自然之相關學科。 3.高職:一般科目(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以及各職群 之專業與實習科目。 (三)評量標準:由各校評量小組訂定評量方式及標準。 (四)學習輔導: 1.由家長會同導師、該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共同擬訂學習輔 導計畫;各學期同時加速之科目、順序、課程調整措施、形成性 評量與總結性評量之方式及標準,應於學習輔導計畫中註明。 2.各校應定期評量學生加速學習成果,據以分析、檢討或修正其加 速學習之輔導計畫。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指資賦優異學生某學科程度或成就超越 同年級學生一個年級以上者,於鑑輔會審議通過後,該學科(學習領 域)課程跳越一個年級以上或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學習。 (一)申請資格:前一學期或學年(含前一教育階段)該科(學習領域) 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七。 (二)評量科目: 1.國中小:語文、數學、社會、自然學習領域之相關學科。 2.高中:語文、數學、社會、自然之相關學科。 3.高職:一般科目(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以及各職群 之專業與實習科目。 (三)評量標準:由各校評量小組訂定評量方式及標準。 (四)學習輔導: 1.由家長會同導師、該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共同擬訂學習輔 導計畫;各學期跳級之科目、順序、課程調整措施,應於學習輔 導計畫中註明。 2.各校應定期追蹤輔導學生學習狀況,並於每次段考時評量學生跳 級學習成果,據以分析、檢討或修正其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 級學習之輔導計畫。 3.若學生須跳級至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學習,學校應與高一層級 以上教育階段學校聯繫,安排學生至該校選修課程之相關事宜, 必要時得請教育局協助。其學習輔導計畫,應由家長會同導師、 該科任課教師、相關行政人員及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相關人員 共同擬訂。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指資賦優異學生語文、數學、社會、自 然相關學科程度超越同年級學生一個年級以上者,於鑑輔會審議通過 後,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課程跳越一個年級以上就讀。 (一)申請資格:前一學期(或學年)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相關學科 之平均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三。 (二)評量科目: 1.國小:國語、數學。 2.國中:國文、英語、數學。 3.高中:國文、英文、數學、社會或自然學科。 4.高職:國文、英文、數學以及各職群之專業與實習科目。 5.藝術才能資優:上述各教育階段之一般學科及與設班類別相關之 藝術才能專業科目。 (三)評量標準: 1.國小:個別智力測驗結果達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且評量科目(國語、數學)之成就測驗平均成績為高一年級正 一個標準差或前百分之十五以上。 2.國中:個別智力測驗結果達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且評量科目(國文、英語、數學)之成就測驗平均成績為高一 年級正一個標準差或前百分之十五以上。 3.高中職:智能評量或綜合性向測驗結果達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 級九十七以上,且全部評量科目之成就測驗成績皆達高一年級平 均數或前百分之五十以上。 4.藝術才能資優:智能及學業成就評量達上述各教育階段之評量標 準,且藝術專業科目評量達各校評量小組訂定之標準。 (四)學習輔導: 1.由家長會同導師、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共同擬訂學習輔導計 畫,跳級學習。 2.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經鑑輔會審議通過並經監護人同意, 於教育局公函到校後調整其學籍;若監護人不同意學籍調整,跳 級資格視同放棄。 3.修畢該教育階段課程後,學校應發給畢業證書,以參加高一層級 教育階段學校入學或入學考試。
- 參、成績考查與處理 一、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其原教育階段成績考查得參照下列 方式辦理之: (一)以實際修習之學期成績平均之。 (二)以申請學生之同年級全部學生之百分等級位階給予成績。 (三)以前述位階再加減百分比給予成績(百分比可由評量小組定之)。 (四)由各校評量小組自定之。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選修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之課程者,其 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成績考查得參照下列方式辦理之: (一)如未來升學之學校與提早選修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之學校為同一 校時,則提早選修科目之成績以其修習成績為其成績。 (二)如未來升學之學校與提早選修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之學校為非同 一校時,則其提早選修科目之成績由其升學之學校評量小組自定之 。
- 肆、身心障礙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資優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相關事 宜,其實施方式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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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特字第10140829400號函修正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