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籌備臺北藝術中心(以下簡稱北藝中心)未來 營運與發展,特設籌備辦公室,遴選籌備期間籌備主任,特訂定本規範。
- 二、北藝中心於籌備期間置籌備主任一人,由臺北藝術中心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籌委會 )進行遴選,由文化局核定聘任之;綜理北藝中心業務。 籌備主任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臺北藝術中心法人化及組織籌設。 (二)籌備期間年度計畫之研擬。 (三)籌備期間年度預算之擬訂及提列。 (四)籌備業務之執行與監督。 (五)其他籌備業務計畫之推動。 (六)出席籌備委員會及各項籌備相關會議。
- 三、籌備主任遴選方式 (一)由本籌委會進行遴選 1.本籌委會之組成依據「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藝術中心籌備委員會」作業要點 辦理。 2.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 3.委員對於邀請過程之一切內容,皆須負有保密責任。 (二)籌備主任產生方式:由委員推薦人選。 (三)遴選方式與程序: 1.由文化局工作小組進行受推薦人選資料收集後,提送本籌委會進行遴選。 2.由本籌委會就被推薦人選資歷及條件進行討論後表決,選出至多三名候選人。 3.由本籌委會召集人、副召集人與候選人進行訪談,就訪談過程進行說明,並將 最後名單提送籌備委員會表決。 4.經表決核定人選,後由文化局進行聘任作業。
- 四、籌備主任採契約聘任制,聘任期三年,聘約期滿得予續聘。若於聘約期中未善盡職責, 得由本籌委會召開臨時會議提出建議送文化局核定後,得解除聘任。
- 五、文化局應於每年第一次籌備委員會召開時,針對北藝中心籌備業務與營運績效進行評估 ,作為續聘與否之參考。
- 六、有關籌備主任任期,視北藝中心未來組織定位確定後,得終止任期。
- 七、本作業規範經本籌委會決議後,送文化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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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2)北市文化三字第10230179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