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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9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食藥字第10631634100號函修正第2~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揚本市藥事人員對藥學專業之貢獻,特訂定本 要點。
  • 二、凡在本市執業滿 5年以上,且於同一機構連續執業滿 3年以上、最近 3年內未獲本局績 優藥事人員,執業期間無違反藥師(事)法等相關規定,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服 務機構或所屬公會甄選推薦,得頒發績優藥事人員獎: (一)對本市公共衛生、熱心公益或對衛生政策推動有具體成效者。 (二)對藥學專業之興革、創新有重大貢獻者。 (三)對突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得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之損害有具體事蹟者。 (四)運用藥學專業知識或技能,對藥事照護及藥學教育工作有具體貢獻者 (五)對藥學教育、藥學研究、發明或專案業務改進有具體成效者。 (六)積極參與本市社區藥事照護暨家庭藥師計畫,對推廣長期照顧業務有具體貢獻者 。 (七)其他特殊事蹟足為表率者。
  • 三、推薦表揚之藥事人員二十四人至二十六人,分組如下: (一)社區藥局績優藥事人員組。 (二)醫院績優藥事人員組。 (三)診所績優藥事人員組。 (四)藥商績優藥事人員組。
  • 四、凡符合本要點第二點之藥事人員,由該機構(服務單位)依下列規定,填具推薦表(如 附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一)甄選推薦方式: 1.執業場所登錄藥事人員十人以下,由各機構(服務單位)向相關公(協)會提 報一人,並經相關公(協)會初審通過,提報本局參加甄選。 2.執業場所登錄藥事人員十人以上(含十人)之機構,由各機構(服務單位)自 行提報本局提報一人參加甄選,超過一百人者,每滿一百人可多提報一人。 (二)提報單位應依受理期限,填具推薦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局或委託單位辦 理。 (三)經審查執業登錄年資,並經本局「績優藥事人員評選委員會」評選符合資格,簽 請本局局長核定之。
  • 五、績優藥事人員評選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及府內評選委員四人,由本局局長指派本局人 員擔任,另置府外評選委員四人,由局長就藥事專業團體代表或藥事專業人員中圈選後 聘任之。(評選委員與被推薦人有推薦關係時,委員應予以迴避)
  • 六、績優藥事人員於臺北市藥師節等相關慶祝活動中表揚,並頒發獎牌、獎狀或禮品。
  • 七、績優藥事人員之表揚得與相關公協會聯合辦理或委託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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