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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管字第1033022010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03年4月16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公共自行車設置車身廣告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自行車設置車身廣告注意事項)
  •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臺北市以行駛或載貨為主 要目的之自行車設置收取報酬或其他營利行為之車身廣告,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公共自行車:指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自行或委由廠商經 營供一般大眾使用之自行車。
  • 三、自行車設置車身廣告,除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符合臺北市廣 告物暫行管理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
  • 四、公共自行車設置廣告,委外廠商應檢具廣告之申請書,註明設置位置 、面積、期間及廣告內容等相關資料向委託經營機關申請辦理。
  • 五、自行車設置車身廣告之文字、圖畫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法令禁止廣告之商品或服務。 (二)妨礙善良風俗。 (三)歪曲事實或虛偽宣傳。 (四)其他違反法令規定。
  • 六、設置酒類廣告之內容,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 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鼓勵或提倡飲酒。 (二)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前項標示警語應至少占版面百分之十之面積,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標 示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標示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版面之底色 互為對比。
  • 七、廣告之設置方式以於車身張貼、漆繪為限;並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 119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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