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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2)北市交管字第102308629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02年12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臺北市公共自行車設置車 身廣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公共自行車,係指本局及所屬各機關自行或委由廠商 經營供一般大眾使用之自行車。
  • 三、公共自行車設置車身廣告,除依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及有關法 令規定辦理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 四、公共自行車設置廣告,委外廠商應檢具廣告之申請書,註明設置位置 、面積、期間及廣告內容等相關資料向委託經營機關申請辦理。
  • 五、公共自行車設置車身廣告之文字、圖畫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妨礙善良風俗。 (二)歪曲事實或虛偽宣傳。 (三)廣告菸品。 (四)其他違反法令規定。
  • 六、設置酒類廣告之內容,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 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鼓勵或提倡飲酒。 (二)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前項標示警語應至少占版面百分之十之面積,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標 示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標示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版面之底色 互為對比。
  • 七、廣告之設置方式以張貼、漆繪為限,並不得加掛任何物品、變更原有 結構及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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