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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工字第10233577501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102年11月22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城市行銷與推廣生態保育,並有 效管理授權非營利使用大貓熊圓仔標誌與照片,特訂定本規範。
  • 二、依法設立之商業、法人或機關團體為非營利使用大貓熊圓仔名稱、可 代表大貓熊圓仔之標誌與照片等專用圖檔(以下簡稱本專用圖檔), 應申請本府核准授權,始得使用。 前項名稱、標誌與照片不限於文字或圖形,其以記號、顏色、聲音、 影像、立體形狀、貓熊註冊標誌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及其他足以使相 關民眾認知為本府所為之名稱與標誌者亦屬之。
  • 三、申請單位申請非營利使用本專用圖檔,應檢具下列資料,以親送、傳 真或郵遞方式向本府產業發展局提出申請。 (一)大貓熊圓仔專用圖檔非營利使用授權申請表(如附件 1)。 (二)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1 份。 (三)大貓熊圓仔專用圖檔非營利使用執行企劃書(須包含使用方式及使 用計畫)。 (四)其他。 經本府核准授權非營利使用本專用圖檔之單位,應與本府簽訂使用授 權同意書(如附件 2)。
  • 四、使用本專用圖檔須確實遵守以下規定: (一)設計完稿之圖檔須包含大貓熊圓仔影像及本府規定放置之 Logo。 (二)如用於贈品包裝,需於包裝明顯處加列「(申請單位或活動名稱) 敬贈」字樣。 (三)不得用於違反公序良俗或有安全疑慮之製作物。 (四)製作物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之相關規定。
  • 五、經本府核准授權非營利使用本專用圖檔之單位,不得轉讓,並應於完 成樣品後,檢具下列資料,送經本府審查小組審核通過後始得製作。 (一)製作物之設計稿、大貓熊圓仔意象(含 Logo)之使用示意圖。 (二)規格、材質、成分、檢驗報告及製造產地等相關說明。 (三)其他有利審查之製作物資料。 申請單位如需修改原審核通過之設計圖樣、材質及成分等,應再送本 府審查小組審查,於核准後始可製作。
  • 六、申請單位製作完成之製作物,公開使用前須提供兩組成品樣本以供本 府稽核。 前項稽核,申請單位應配合提供稽核所需相關資料及憑證,且不得藉 故拒絕。
  • 七、申請單位依本府授權設計之大貓熊圓仔著作,本府得做各種形式之運 用,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 八、申請單位如有違反本使用規範,本府得逕行終止授權使用本專用圖檔 ,其涉及違反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規者,依法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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