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於行義路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溫泉產 業完成都市計畫開發許可申請期間,維護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公共安 全及衛生,並兼顧區內溫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行義路地區(以下簡稱本地區),指本府提送內政部辦理 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 49 地號等保護區之核定範圍。
- 三、本地區溫泉產業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之規定辦理登記。
- 四、本地區溫泉產業經營下列事項之一者,應配合本府之管理: (一)日常服務業之溫泉浴室。 (二)與前款結合使用之飲食業,且其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五○平方 公尺。 (三)與第一款結合使用之餐飲業。 (四)與第一款結合使用之一般零售業甲組。 前項本地區溫泉產業以溫泉法公布施行前,經本府列管有案者為限。 未配合管理或經營第一項以外之產業者,由本府產業發展局通知各 相關機關依法處理。
- 五、本地區溫泉產業,本府各相關機關辦理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都市發展局:建築物公共安全事項。 (二)消防局:消防法令規定事項。 (三)衛生局:溫泉水質衛生及營業衛生事項。 (四)觀光傳播局:溫泉利用設施安全事項。 (五)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水土保持安全事項。 (六)產業局:溫泉取供事項。 前項建築物涉及結構及公共安全事項屬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 管理處權責部分,依國家公園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地區溫泉產業應依附表填列第一項管理事項現況報告書,向產業局 提報,由該局轉請各相關機關辦理。
- 六、本府各相關機關應對行義路溫泉區溫泉產業專案列管,定期實施檢查 ,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執行情形提報產業局彙 整。 前項檢查應作成紀錄,其有違規者,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依法處理。
- 七、溫泉產業之相關設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溫泉管線、溫泉生成池損壞,及溫泉氣井阻塞,經申請產業局核准 者,得依原材料及尺寸修繕,並移除廢棄管線。 (二)位於溫泉露頭區範圍外之溫泉氣井損壞,經申請產業局核准者,得 於原井位半徑三公尺範圍內,依原材料及尺寸新設溫泉氣井,並辦 理原井位復舊。其新設之溫泉氣井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者, 應另依國家公園法相關規定辦理。
- 八、本地區溫泉產業應依第六點所列管理事項之附表,每週實施自主檢查 作成紀錄,以備查核。
- 九、已可申請溫泉取供事業公共管線供水之本地區溫泉產業,應申請使用 公共管線,並依法移除私設管線。 前項溫泉取供事業應輔導溫泉產業申請使用公共管線,必要時,得報 請主管機關專案協助。
- 十、溫泉法制定公布前,其他地區已自行開發溫泉使用,且已納為取得溫 泉供應他人使用溫泉取供事業供水範圍之溫泉產業,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準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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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公字第10233479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2年11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