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局辦理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會(以下簡稱 本會)辦理相關會議程序事宜,訂定本規範暨注意事項。
- 二、本會應按指定之日期,於指定場所進行。
- 三、本會由召集人(當然委員)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正副 召集人均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舉一人代理之),並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 能開議。
- 四、本會無設旁聽席,若有需要可由主席裁示。
- 五、本會視業務需要,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陳述意見。
- 六、本會依下列方式進行之: (一)會議程序開始前,得由主席介紹出席委員及人員,宣布相關事項,指示承辦科室 宣讀上次會議紀錄、說明議程。 (二)承辦科室宣讀提案案件摘要後,請審議案興辦機關進行簡報,續進行委員詢答, 原則為統問統答。 (三)詢答過程中主席可指示承辦科室針對案情或委員提問,進行補充說明。 (四)綜整以上答詢及委員意見,主席裁示審議結論。 (五)興辦機關之出席人員、簡報方式與時間,依下列方式辦理。 1.出席人員:興辦機關主辦案件相關人員,需明瞭案情與進度,可請行政代辦單 位或顧問列席簡報。全部列席簡報人員以 5人為限。 2.簡報方式:原則上由興辦機關單任簡報人員,亦可委由行政代辦人員或顧問代 理簡報。簡報時請掌握重點(並可提示委員參閱計畫書對應內容)。 3.簡報時間: 5分鐘。
- 七、主席應本公正之立場,主持會議。 主席於會議進行中,得行使下列職權: (一)就事實或法規問題,詢問興辦機關(或提案單位)、出席人員,促其提出相關說 明依據。 (二)許可興辦機關(或提案單位)、出席人員之發言。 (三)若遇特殊情形,必要時主席得要求興辦機關(或提案單位)或相關權利關係人等 先行離席後,再進行討論。
- 八、會議程序進行時,與會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吸煙,並關閉行動電話或轉為靜音。 (二)除經主持人許可外,會議中不得錄音、攝影或錄影。 (三)不得有其他妨礙會議秩序或其他不當之行為。
- 九、本會應由承辦人員作成紀錄,相關出席者之陳述意見得視案情狀況摘要納入,會議紀錄 並得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之。 前項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日期及場所 (二)出席簽名單 (三)案由 (四)審查結論 出席者對於會議紀錄載記內容有異議者,應於收受會議紀錄10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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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2)北市文化四字第10230624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