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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4-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資應字第10230654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3年1月1日生效
  • 壹、作業目標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已逐步建置行動應用軟體( 以下簡稱 App)提供便民服務,為使各機關 App上架及下架申請遵循一定之規範,落實 各機關定期檢核使用者評論,依據使用者建議改善 App,提供更符合民眾需求之服務, 特訂定本管理規範。
  • 貳、作業依據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第十二點規定。 二、臺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 App)服務發展作業原則。
  • 參、實施對象 各機關有自行或委外開發 App並預計或已於軟體商店上架者。
  • 肆、 App開發前申請 一、本府之 App由各機關就業務面先行評估並研訂填送「臺北市政府( App)開發實施 計畫」(如附件一),經本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確認後方可進行系統開發 建置。 二、各機關應審慎評估短期活動 App之開發,評估原則應至少提供半年之服務,且效益 須大於開發成本,另應注意系統功能是否完善,避免品質不佳等情事。
  • 伍、 App上架申請 一、本府之 App由各機關就業務面進行系統開發建置,並由資訊局統整進行上架、改版 及下架作業。 二、各機關 App上架前,應提供本府應用軟體呼叫應用之參數、設定關鍵字並訂定績效 標準。 三、各機關 App應有可資識別服務提供者之資訊或圖像,為使民眾易於辨識本府所開發 之 App,應於App icon加入市徽。 四、各機關 App應提供意見回饋或問題諮詢功能,俾彙整使用者意見,持續精進服務內 容。 五、上架作業項目 (一)填送「臺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 App)上架申請(異動)表」(如附件二 )。 (二)將程式檔寄送至資訊局 App管理人員。
  • 陸、使用者評論檢核 一、每月定期自我檢核 (一)各機關應每月定期至各軟體商店蒐集使用者評論,並填寫採行情形,每月25 日至次月10日前將「臺北市政府(機關名稱) App使用者評論採行情形檢核 表」(如附件三),利用市政網站整合性平台後台之「機關網站資料自我檢 核」功能上傳。 (二)定期檢核表空白格式( xls檔)請至資訊局網站首頁 > 業務資訊 > 業務 服務 > 應用服務推動 > 「 App使用者評論採行情形檢核計畫」網頁參閱 及下載。 (三)上傳檢核結果檔應包含經各機關首長核章之 pdf檔(請將書面文件掃瞄成pd f 檔)及原始 xls檔案,並需附上軟體商店該 App上個月份評論截圖,以利 檢核各機關是否依民眾評論事項進行修正或改進。 (四)各機關應於 App上架後次月起開始填報,每月10日前僅需回應上個月25日前 民眾評論事項,若辦理等級屬 B或 C者,次月必須持續填報。 (五)無具體建議之評論仍需填報,但其辦理等級可填報「 D:不參採(無法執行 )」。 (六)每月各機關須提報 App使用成效,統計自該 App上架後至填報月份總下載次 數(包含手機上 App已移除之情況),同一 App之不同作業系統版本或上架 於不同軟體商店者,應分表填列。 二、資訊局定期檢核列管: (一)資訊局每月定期檢核各機關透過整合平台後台上傳檔案,檢核項目包含各機 關有無針對上個月評論事項進行回應、前次檢核表辦理等級屬 B或 C者,是 否在本月份檢核表內,及使用或下載次數是否達到績效標準,檢核結果將提 報臺北市政府資訊化推動委員會報告。 (二)因同一使用者於同一軟體商店針對同一 App僅能有一則評論,若上個月評論 經各機關填報辦理情形後,又經使用者修改評論者,本月檢核範圍將不包含 該使用者之新評論。 (三)本 App使用者評論採行情形,僅作為列管各機關是否定期蒐集使用者評論及 其意見採行情形之用,不會於軟體商店上呈現。
  • 柒、 App下架 一、下架時機 (一)App 提供靜態內容並不需連接後端伺服器,但其內容不再更新維護者。 (二)App 提供動態內容,但其連接後端伺服器不再進行維運者。 (三)已有新版 App可提供相同之服務,或與其他 App進行整併者。 (四)App 程式運行有嚴重之錯誤或內容有重大瑕疵,無法於短時間內修正者。 (五)App 連續三個月未達所訂定之績效標準,且無改善計畫者。 (六)因應特定活動所開發之 App,於活動結束後不再提供服務者。 二、下架作法 (一)下架前一個月,應於該 App使用畫面公告下架停止服務時間,並於各機關官 網或其他網站進行公告。 (二)將該 App於軟體商店下架。 (三)下架後應於該 App使用畫面公告本服務已停止服務。 三、下架後作業項目 (一)填送「臺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 App)上架申請(異動)表」(如附件二 ),以便將該 App資料自本府行動應用服務入口網(http://apps.taipei.g ov.tw )刪除。 (二)該機關之市政網站整合性平台權限管理人員,應刪除每月 App使用者評論檢 核填報人員權限(詳參資訊局 101年 3月 2日北市資應字第 10130048600號 函)。
  • 捌、獎懲 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之 App管理成效或參考依本管理規範辦理之結果,對 App管理有重大 績效或無缺失者,得依臺北市政府資訊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簽報行政獎勵,若有重大缺 失,應依情節予以懲處。
  • 玖、修訂原則 本作業管理規範陳奉 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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