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以下 簡稱學校)整併事宜,統整運用教育資源,保障學生受教權,提升教育品 質,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第 3 條教育局每二年應公告辦理學校整併評估,並訂定學校整併評估指標表。 前項學校整併評估指標表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 一般性指標: (一)學生數。 (二)學區服務半徑最遠距離。 (三)普通班每班平均學生數。 (四)學校總班級數。 (五)附近學校相對距離。 (六)學生數近五年變化趨勢。 (七)學校歷史。 (八)社區對學校依賴度。 二 特殊性指標: (一)地理位置特性。 (二)文化資源特性。 (三)弱勢學生比例。 (四)市政建設所需。 (五)學校緊鄰程度。 前項第一款一般性指標評估結果未達教育局所定標準者,列為優先考慮整 併對象;教育局並得另定列為次要考慮整併對象之標準。 教育局決定是否整併時,應綜合考量第二項所定一般性指標及特殊性指標 。
- 第 4 條學校應依據前條之整併評估指標表辦理自行評估,於當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檢具相關資料,送請教育局複評。 教育局應於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複評,並撰擬學校整併評估建議報告 ,提出建議被整併學校(以下簡稱原學校)及接受併入學校(以下簡稱接 受學校)。
- 第 5 條教育局應設立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整併委員會(以下簡稱整併委員會), 審議學校整併評估建議報告,其作業要點,由教育局定之。
- 第 6 條教育局應通知原學校校長、專任教師、學校其他人員與家長及接受學校校 長、專任教師代表與家長代表,列席整併委員會陳述意見,其他利害關係 人亦得列席陳述意見。 教育局得通知有受影響之虞之學校代表,列席整併委員會陳述意見。 整併委員會審議學校整併評估建議報告期間,教育局得視實際需要舉辦公 聽會。
- 第 7 條整併委員會得作成下列之決議: 一 委託私人辦理:由教育局依法令規定將學校教育事務委託私人辦理。 二 改為分校:原學校併為鄰近學校之分校。 三 原校裁併:原學校裁撤,併入鄰近學校。 四 分校裁併:原分校裁撤,併入本校或鄰近學校。 五 其他:其他符合學校教育之辦理方式。
- 第 8 條整併委員會決議通過之學校整併案,應提請臺北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 其審議結果,教育局應通知相關學校,並公告之。
- 第 9 條學校整併案公告後,教育局應辦理學區劃分及調整,並協助原學校學生轉 學事宜。 接受學校應擬訂計畫,加強辦理原學校學生之生活、心理及學習輔導。
- 第 10 條對於原學校之校長,處理原則如下: 一 願意轉任同級之其他學校擔任校長者,協助其參加學校校長遴選。 二 不願意轉任或未獲遴聘為其他同級學校校長者,依臺北市國民中小學 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 第 11 條對於原學校之專任教師,處理原則如下: 一 優先安排轉任至接受學校。 二 因職缺或其他原因未轉任至接受學校者,優先介聘至其他學校。 三 不接受介聘者,得辦理退休或資遣。
- 第 12 條對於原學校之其他人員,處理原則如下: 一 專任運動教練:由教育局視各學校運動發展項目,予以遷調。 二 職員:優先安排轉任至接受學校;因職缺或其他原因未轉任至接受學 校者,優先安排至有職缺之學校。 三 技工、工友及校警:隨同移轉至接受學校。 四 聘僱或臨時人員:聘僱契約期限尚未屆滿者,安排至接受學校服務, 至原契約期限屆滿止。
- 第 13 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第 14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5-4006
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整併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233999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