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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6-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3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3)北市捷政字第09333001000號函訂定全文6點
  • 壹、依據 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核定之國家機密,應 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重新核定,其保密期限溯自原先核定之日起算;屆滿 二年尚未重新核定者,自屆滿之日起,視為解除機密,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本府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府政一字第0九三一八一四八二00號函說明第三點。
  • 貳、計畫目的 因應「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於九十二年十月日開始施行,行政院「事務 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條文於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修正頒布後,本局各單位所保管之 機密文書,應於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前重新檢討核定。 為落實本局各單位辦理機密文書通案重新檢討核定,以減輕檔案保管負荷,並加強宣導 相關文書保密規定、機密等級變更、解密及通案重新辦理檢討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實 施計畫。
  • 參、實施期間 自本計畫核定之日(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計畫工作項目完成之日(九十四年九月 三十日)止。
  • 肆、實施範圍 自九十年三月二十日(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修正機密等級為「絕對機密」、「極 機密」、「機密」三級)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行政院「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 分」修正一般公務機密列為「密」等)止,本局各單位暨所屬各工程處,依據上述相關 規定核列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或「機密」等級之機密文書,應依本計畫通案重 新檢討核定其機密等級,其餘仍得依個案內容詳實檢視並重新核定。
  • 伍、工作內容 一、加強宣導相關法令規定: 因應機密文書相關法令規定之修正變革,本局各單位得視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會 議中,加強宣導相關法令依據及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等作業規定。 二、配合辦理相關文書講習: 為加強宣導機密文書相關法令規定,臺北市政府政風處預定辦理相關文書講習,其 內容如下: (一)時間:預定於93年11月底前,辦理「機密文書相關法令規定及通案檢討程序 」講習說明會。 (二)地點:臺北市立圖書館10樓國際會議廳。 (三)對象:本府所屬各政風機構承辦人員(每單位至少派一人)及本府各機關檔 案保管人員,約計一百六十人次。 (四)方式:講習內容以機密文書相關法令規定及機密檔案歸檔等相關程序為主, 並協調本府秘書處支援辦理。 (五)其餘相關事宜各單位配合辦理。 三、機密文書之清查及統計: 自九十年三月二十日至九十三年一月八日止,列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或「 機密」等級之機密文書,依所保管之機密文書數量,得視實際狀況以清冊方式辦理 (註:如各單位經檢討後,衡酌辦理數量及實際狀況,如可勝任負荷者,亦得以個 案方式辦理)。 四、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 (一)按機密文書機密等級之核定係屬原發文單位之權責,為因應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須依限完成機密文書重新檢討核定工作。 (二)各單位應就本實施範圍內之機密文書,依相關規定辦理機密文書等級之變更 或解密程序,於期限內通案重新檢討核定,並辦理相關通知及建議程序,其 原則及方式如下: 1.該機密文書(以文號區分)如屬最原始之發文機關(構),應由原承辦單 位重新檢討核定後(改核列為「密」或解密),請附加『機密文書等級變 更或解密通知清冊』,以「機密文書等級變更或註銷通知單」方式函知相 關受文機關(構)(詳如範例一)。 2.該機密文書(以文號區分)如屬受文機關(構),即係依據他機關(構) 來文辦理者,應視他機關(構)來文是否已變更或解密為保密價值之判斷 標準,如經重新檢討認有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之必要者(改核列為「密」 或解密),請附加「機密文書等級變更或解密建議清冊」,以「機密文書 等級變更或註銷建議單」方式,函請相關發文機關(構)同意後,再行辦 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程序。(詳如範例二) 3.各單位應於期限內辦理完成,依序列冊,以備查考。 4.「機密文書等級變更或解密通知清冊」及「機密文書等級變更或解密建議 清冊」請分別列冊;相關格式範例請逕自本局企業網站╲政風室╲政風業 務表格下載區下載運用。 五、各單位應依工作內容確實執行,自行管制進度於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否則 視為解除機密。
  • 陸、本計畫簽奉 核可後,函發本局各單位據以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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