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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北市都建字第1093169526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9年6月18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經公告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 築物之拆除重建、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補助費用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以下簡稱建管處)。
  • 三、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 例)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所稱之補助對象,為經本府公告列管為須拆 除重建、可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繼受人。申請 補助之戶數,以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地政機關當時登記產權之門牌計 算。
  • 四、本自治條例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拆除重建補助費用,每戶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 (二)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之費用,核實發給,但每戶補助費用不得超過 十萬元。申請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補助費用,以一次為限。
  • 五、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補助費用,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建管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拆除重建補助費用,建築物所有權人應於建築物拆除完竣後, 檢附下列文件,向建管處申請補助費用: 1.拆除重建補助費用申請書(詳附表一)。 2.建築物所有權人資料(包含拆除門牌、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 號或公司統一編號、聯絡地址、電話及用印等)。 3.身分證或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4.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 5.拆除核准證明文件。 6.拆除完成照片。 7.撥付補助款領據。 (二)申請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補助費用,建築物所有權人應於指定期限 (公告之日起五年內)屆滿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建管處申 請補助費用: 1.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補助費用申請書(詳附表二)。 2.身分證或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 4.支付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費用證明文件(統一發票或收據)。 5.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完成照片。 6.鑑定機關(構)複核簽證報告書。 7.撥付補助款領據。
  • 六、審查及核撥程序:申請補助費用,由建管處報請本府核定後,依領據 所載匯款資料,撥付予建築物所有權人。
  • 七、申請文件若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時,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 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追繳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 八、依相關核銷領據及證明文件,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 之參據。
  • 九、本要點執行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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