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 第 3 條台北二二八紀念館之門票收費基準如附表。
- 第 4 條本標準所收取之收入,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 第 5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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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4017
臺北市台北二二八紀念館門票收費標準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330178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