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8-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103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330034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善後處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 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 第 3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居住、就業或就學處所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輻 射污染建築物,致身體遭輻射曝露,任一年所受輻射劑量在一毫西弗以上 未達五毫西弗者。
  • 第 4 條
    本辦法所定健康檢查項目如下: 一 一般理學檢查。 二 生化檢查。 三 血液學檢查。 四 尿液常規檢查。 五 甲狀腺功能檢查。 六 其他經衛生局核定之檢查。
  • 第 5 條
    衛生局得委託衛生福利部評鑑等級合格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 (以下簡稱特約醫院),提供本辦法之健康檢查及健康照護服務。 前項特約醫院名單、初次及追蹤健康檢查項目,由衛生局於每年二月底前 公告之。
  • 第 6 條
    申請初次健康檢查者,應以書面檢具下列文件,向衛生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 居住、就業或就學處所在本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之證明文件:戶籍謄本 、租賃、就業、就學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曝露於本市輻射污染建築物 之證明文件。
  • 第 7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衛生局得駁回其申請: 一 不符合第三條之申請資格。 二 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 第 8 條
    申請案件審核通過者,由該申請人(以下簡稱受檢者)向特約醫院預約健 康檢查時間。 特約醫院應確認預約受檢者之身分,告知其檢查日期及檢查注意事項。
  • 第 9 條
    健康檢查每人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受檢者除第四條所定健康檢查項目外,另行接受其他檢查,應自行負擔所 需之費用。
  • 第 10 條
    特約醫院應於檢查後三十日內將檢查報告以掛號郵寄受檢者,並通知其免 費回診,以說明檢查報告內容、提供醫療諮詢、進行衛教或轉介(診)進 一步檢查等服務。
  • 第 11 條
    特約醫院應於每月十五日前,檢具前一個月健康檢查服務之相關文件,向 衛生局申請給付健康檢查費用。但當年度十二月健康檢查費用,特約醫院 須於次年度一月五日前申請給付。
  • 第 12 條
    經衛生局審查符合第三條規定者,得向特約醫院請領門診掛號補助資格證 明。 持有前項資格證明者,衛生局得補助其於本市市立聯合醫院之門診掛號費 ,每年以六次為限。
  • 第 13 條
    核准補助之處分應載明:「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視 情節輕重,撤銷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 款:一、不符合第三條之申請資格。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 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 第 14 條
    有前條應追回已撥付補助之情形時,由衛生局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屆期 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 理。
  • 第 15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第 16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衛生局定之。
  •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