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協助本市聽覺功能或言 語功能障礙者(以下簡稱聽語障者)參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所屬機關業務或就業所需之手語翻譯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手語翻譯服務,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障礙類別屬聽語障或併聽語障之多 重障礙者。 (二)本府所屬機關。 (三)本市事業單位或私立機構、團體。
- 三、本處提供手語翻譯服務項目如下: (一)職業訓練、就業諮詢、面談、聽語障者本職工作相關之教育訓練、 會議等就業相關活動。 (二)本府所屬機關辦理各項業務,需手語翻譯服務者。
- 四、手語翻譯員由領有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並依專業能 力分級派遣。
- 五、依聽語障參與項目,提供手語翻譯服務之分類及費用給付標準如下: (一)A 類:(每小時 1,500 元) 1.本府所舉辦之重大政策會議。 2.本市受理之勞資爭議。 3.其他經本處認定屬 A 類翻譯服務者。 (二)B 類:(每小時 1,000 元) 1.職場輔導(職前訓練、公司會議)。 2.公務機關或民間團體所辦對外公開不收費之活動及會議。 3.涉及技術操作及測驗等較複雜之人事徵選面試。 4.雇主或本府所屬機關主辦之在職訓練、教育訓練及研討會。 5.其他經本處認定屬 B 類翻譯服務者。 (三)C 類:(每小時 750 元) 1.本市職訓單位辦理之職訓課程。 2.其他經本處認定屬 C 類翻譯服務者。 (四)D 類:(每小時 500 元) 1.簡易面談之工作徵選面試。 2.一般簡易臨櫃就業諮詢服務。 3.其他經本處認定屬 D 類翻譯服務者。
- 六、手語翻譯服務地點以本市為優先,大臺北地區視人力調配狀況核定。
- 七、申請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應檢具申請表及應備文件於三日前(不含例 假日)向本處提出申請,惟緊急或特殊申請案者,經本處核准者不在 此限,申請表格式由本處另訂之。
- 八、另本處於回覆申請單位或服務對象派員時,並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滿意 度調查表,於服務完畢後由申請人填寫並回傳本處,本處將就其建議 事項即時協調與處理。
- 九、為維翻譯服務品質,手語翻譯服務申請案本處得派員督導。
- 十、服務項目除行政機關辦理之職業訓練(含補助、委託業務)或相關業 務外,其餘申請案本處提供每位聽語障者每月至多 30 小時手語翻譯 服務。
- 十一、申請案件經核准後,本處依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派遣手語翻譯員 提供服務並支付費用。申請單位若已編列或應自行編列手語翻譯服 務預算及給付標準,則應自行給付翻譯服務費用予翻譯員。若所編 預算未達本處既定標準者,始由本處補足差額。
- 十二、未符第三點規定而確有服務需求者,申請者得自行給付手語翻譯員 翻譯服務費,由本處提供轉介服務。
- 十三、申請案件由本處審視狀況派任手語翻譯員,使用人或使用單位不得 指定。
- 十四、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編列年度 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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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22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手語翻譯服務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資字第10330435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自103年1月23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