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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304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0263702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點;並自103年2月17日生效
  • 一、為防範複層式樓板設計損害消費者及建築開發業者之權益,除應依臺 北市建築物樓層高度及夾層挑空設計管理規則辦理外,依下列原則辦 理: (一)起造人應切結不得違規加設夾層。 (二)應依「臺北市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辦理結構 外審;除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7 條規定檢討樓地版用途 類別外,最低活載重均不得小於 300 公斤/平方公尺。 (三)於建造執照、使用執照之注意事項附表、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及執照 圖說加註:「建築物樓層高度採複層式樓板設計,不得任意設置夾 層,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四)辦理預售者,逐戶簽訂告知條款文件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二、已核准之建造執照於辦理變更設計時,如變更內容涉及樓層高度調整 或變動時,一併勸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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