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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3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0363946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3年3月18日起生效
  • 壹、執行依據 一、內政部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台內營字第 1010810856 號令訂定發 布「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二、內政部一百零二年二月訂頒「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示範性 計畫」。 三、臺北市政府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府授主公預字第 10230002500 號函 頒「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人民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 事項」。
  • 貳、計畫目標 本計畫係為藉由補助方式促使本市轄內領有合法使用證明之原有住宅 設置無障礙設施(備),並藉由輔導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其依建築技術 規則第十章、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 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以及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相關規 定設計、設置無障礙設施。期透過建築之改善與設備之充實,建構無 障礙住宅環境,達到兼具可及性、便利性及安全性之目標,為行動不 便者與高齡長者營造一個友善、健康、安全的生活空間。 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稱本局),執行機 關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稱建管處)。
  • 參、申請資格(補助對象) 一、補助對象:位於臺北市「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施行前( 101 年 11 月 30 日)領有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 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以同一建築基地內至少一棟建築物之公寓大 廈共用部分為申請案,且檢討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集合住宅。 (二)住商混合且供住宅使用之比例達 2/3 以上。 二、申請人:由建築物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代表申請。但未成立管 理委員會亦未推選管理負責人者,得推派區分所有權人一人代表之。
  • 肆、公告受理期限與受理機構 一、本計畫自年度公告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每年受理申請期 間於當年建管處公告之,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內向本局委託之專業機 構或團體(以下稱執行機構)提出申請。 二、前項執行機構由建管處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委託,委託完成後 公告並登錄於建管處網站「宣導專區-建築物無障礙」欄項。
  • 伍、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 一、為以有限預算協助住宅無障礙環境之改善,補助項目為公寓大廈共用 部分之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昇降 設備。 二、補助項目及額度詳后附之項目及經費表。 三、本計畫附表–補助項目及經費表所列 A 組至 H 組均採「套裝補助 」精神,其目的係為確保住宅改善完成後,能符合無障礙住宅設計基 準之住家環境,故並不針對個別項目單獨補助。申請各組套裝時,倘 表列部分項目現況符合規定無須改善,應扣除該項目之補助費用,其 各項目之補助金額亦不得挪為他項使用。 四、考量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預算資源有限,各申請案涉同一補助 項目時,以補助一次為限;申請案任一項目已獲其他機關(構)補助 者,其補助金額應予扣除不得重覆補助。 五、補助核撥之總金額以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其餘案件順延至下年度優 先補助。
  • 陸、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依申請補助計畫、竣工查驗及經費請領等三個階段依序檢附 下列應備文件向執行機構提出申請: 一、補助計畫階段: (一)申請書。 (二)補助計畫書: 1.土地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2.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及其核准圖說。 3.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或會議紀錄(含簽到簿)。 4.設計建築師開業證明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 5.無障礙設施補助項目總表。 6.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 (1)設計圖說應包括工程圖樣種類及說明書應標示事項。 (2)設計書圖應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 員簽章負責。 7.替代方案經本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 小組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無替代方案者免檢附)。 8.工程經費估價表。 9.申請項目現況照片。 (三)申請補助項目未曾受政府其他相關專案補助切結書。 二、竣工查驗階段: (一)竣工查驗申請書。 (二)竣工查驗成果資料。 1.核定補助經費、期程公函。 2.經費支用表。 3.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應與成果照片編號對應)。 4.改善成果照片(各項應於現場以永久性固著方式呈現「臺北市政 府無障礙基金補助設置」之文字敘述)。 5.成果資料光碟(照片請另單獨存放成影像檔)。 6.成果資料著作權讓與書。 (三)改善工程合約書。 三、經費請領階段: (一)經費請領申請書。 (二)竣工查驗審查通過公函。 (三)領款收據。 (四)經費支用表。 (五)申請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六)原始支出憑證(請依經費支用表所列順序排列)。 (七)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 柒、審查作業事項 一、執行機構: 掛號申請案件由本局委託之執行機構依審查作業規定辦理審查。 (一)執行機構應辦理補助計畫文宣、說明會以及網站建置、管理等推廣 本補助計畫相關工作,並成立補助審查委員會、竣工審查小組,建 立作業標準管理文件並辦理文件整備、公文往返、諮詢輔導,以及 進度及報表文件管理等工作,以推動補助申請作業。 (二)成立審查委員會: 由執行機構之勞務委託案計畫主持人擔任召集人,召集聘任身心障 礙團體代表、專家學者等 5 至 7 名委員組成,辦理補助計畫及 竣工申請案之審查作業,議定補助項目、額度、改善期程及案件准 駁。召開審查會時,執行機構應通知建管處派員列席。 (三)成立竣工勘檢小組: 執行機構受理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 28 萬元以上之竣工申請案件, 應指派 3 名審查委員(其中身心障礙團體代表至少 1 名)組成 勘檢小組,親赴現場執行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並作成紀錄提報審 查委員會議定。 二、審查作業規定: 分為「補助計畫階段」、「竣工查驗階段」、「經費請領階段」等三 個階段辦理。 (一)補助計畫階段: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應備文件,向執行機構提出申請,由執行機構進 行行政項目檢視,文件齊全者提送審查委員會審查。申請補助金額 超過新臺幣 28 萬元者,申請單位應列席說明,以議定補助之項目 、額度及改善期程。申請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 28 萬元者,得由審 查委員會逕予審查。 審查重點如下: 1.應備文件資料是否齊全且符合規定。 2.申請補助計畫是否符合補助之範圍及項目之規定。 3.設計圖說或查驗合格表是否由符合規定資格之專業人員簽證負責 。 4.審核申請單位所送計畫內容之妥適性,並依本計畫捌、補充規定 二所示,排定補助先後順序並核定補助金額及竣工期限。 5.同一標的物之補助項目有無重複申請或已獲其他機關(構)補助 。 (二)竣工查驗階段: 申請人應依原核定計畫書內容之項目進行發包及施工,並於完工時 申請竣工查驗,由審查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 28 萬元以上者,先由竣工勘檢小組實地勘驗後提報審查委員會議 決。 竣工查驗重點如下: 1.應備文件資料是否齊全且符合規定。 2.審核各項設施竣工態樣之妥適性。 3.設置之無障礙設施(備)是否按規劃設計圖說施作。 4.應實地勘驗者,須針對設計圖說、成果資料以及現場完成項目逐 項核對。 (三)經費請領階段: 1.申請人應於收到竣工查驗通過之公函日起 15 日內檢送領據、支 出憑證等文件送執行機構審查,經查核無誤後,由執行機構核轉 建管處依會計程序辦理核銷。 2.申請人接受補助所支付之經費,如經執行機構提報有不合規定之 支出,或所採購物品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建管處得剔除不 予補助該項。 3.受補助經費結報時,受補助對象應檢附收支清單及原始憑證辦理 結算,由建管處依審計法規定核轉(送)審計機關審核。但受理 補助對象須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執行機構應轉請建管處報經審 計機關同意,得憑領據結報。 4.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5.申請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真 實性切結負責。 三、審查作業流程: 臺北市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費用補助執行計畫審查作業流程圖
  • 捌、補充規定: 一、本計畫所指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參考「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 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執照、部分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 (二)中華民國 60 年 12 月 22 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已建築完成,領有 建造執照或營造執照但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得以其領有之 執照及核准圖說代替之。 (三)本府所屬機關核發之合法房屋證明。 二、本計畫優先補助對象(依下列順序): (一)前一年度獲核定補助,惟因預算用罄未能核撥補助金額者。 (二)現設籍住戶之年齡 65 歲以上、6 歲以下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三)10 年內曾參與本市優良公寓大廈評選活動經評選進入複選,且符 合本項第 4 款資格者。 (四)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經本府報備有案,並獲書面通知須限期改善無障 礙設施者。 (五)其他非屬上述優先補助對象,依案件掛號順序。 三、不予補助對象: (一)業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 (二)經本府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公告 列管須拆除重建之建築物。 (三)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核列為高級住宅加價課徵房屋稅者。 (四)102 年 1 月 1 日以後適用「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之新建建築物。 (五)其他經本局公告者。 四、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如需辦理變更設計時,應於竣工期限前備具變 更之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及工程估價明細表,提出變更設計之申請, 並由執行機構重新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及竣工期限,未能於核定期限內 竣工時,得註明原因向執行機構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 15 日 。 五、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依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進行改善,申請補 助時應檢附之土地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放寬認定如下: (一)五層以下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若屬應申 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得以取得該建築基地共有所有 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之共有人同意文件,視為土地權利證明文 件。 (二)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若屬應申請「變更 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者,得以取得該建築物區分所 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文件或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紀錄,視為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若屬不須申請建造 執照、雜項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者,得以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視為土地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四)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項目施作,如有涉 及各類許可執照者,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各階段之審查結果,由執行機構核轉建管處函知申請人憑辦。 七、依原有住宅接受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 理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建管處得隨時派員查核接受補助無障礙設 施(設備)之使用情形;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因素經建管處同意外, 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合格後 5 年內任意變更無障礙設施改善項目。 八、受補助單位或個人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已屆 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建管處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欲提前銷毀, 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應函報建管處轉 請審計機關同意。 九、建管處對受補助案件、受補助對象(事項)、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 )、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者,應將補助案相關資料通知審計機關並公開 於建管處網站。 十、本補助執行計畫之公告以刊登本局網站方式辦理,所需相關書表格式 ,由建管處公告於網站首頁之「宣導專區─建築物無障礙」欄項內查 詢下載。(網址:http://www.dba.taipei.gov.tw)。
  • 玖、督導及考核 一、經執行機構審查核准之申請案件,建管處得組成專案小組定期辦理抽 查,並覈實審查受補助案件有無重複申請情形或超出補助額度比例等 情事。如有缺失,應通知執行機構限期改正,並得視違失情節輕重依 契約予以扣款或停止委託執行審查業務。 二、經核定為補助順位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定 補助順位,並不得申請撥款;如已撥款,得要求全額繳回或核扣部分 補助款,經限期繳回仍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二)同一項目有重複申請補助者。 (三)未經執行機構核定,擅自變更改善執行計畫者。 (四)未依核定內容及期限竣工,或未報請查核者。 (五)經查核或竣工驗收有不合格之情形,或未依核定期限辦理完成者。 (六)虛報或浮報工程款項者。 (七)違反本計畫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申請人有前項(一)~(七)款任一款情事者,本局得就同一建築基 地內全部建築物之本計畫申請案於 5 年內拒絕受理,已受理者得撤 銷或廢止核定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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