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1-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人管字第11030003812號函修正第1、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為推動臺北市性別平等及臺北市性別平等委員會事務,特 設臺北市性別平等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辦公室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之 副市長兼任;執行長一人,由社會局局長兼任,綜理室務;副執行長 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協助處理室務;執行秘書一人,由執行 長指派人員兼任,執行室務,並得依業務需要置工作人員數人。
  • 三、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工作報告之綜合規劃、協調 及督導。 (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之督導。 (三)臺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之修訂及管制考核。 (四)臺北市性別平等委員會事務之推動。 (五)性別主流化政策、計畫及策略發展等事項之研擬及督導。 (六)各機關(構)推動性別平等機制之協調及督導。 (七)性別平等觀念教育及宣導之協助督導。 (八)與性別平等有關之國際參與及地方交流事務之推動。 (九)其他重大性別平等議題之研議、協調及整合。
  • 四、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五、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