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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6-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地發字第10330067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9點;並自103年4月16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以 下簡稱本地區)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作業,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之土地所有權人,指本地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經本府核定 發給抵價地者,或核定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經本府核准更名發給 抵價地之繼承人。
  • 三、本地區之抵價地分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公開抽籤及自行選擇分配 街廓之方式辦理。
  • 四、預計抵價地總面積 本地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經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報經內政部核准為徵收私有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四十。
  • 五、預計抵價地總地價 本地區預計抵價地總地價,以規劃整理後可供抵價地分配街廓之平均 單位地價乘以預計抵價地總面積計算之。 前項所稱平均單位地價,係以各可供抵價地分配街廓之評定區段徵收 後總地價除以其總面積得之。
  • 六、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 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F),係依其核准發給抵價地之補償 地價(A)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B)之比例,乘以預計抵價地 總地價(C),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D),並依其權利價值除以 選擇分配區塊之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E)。其計算公式如下: D=(A÷B)×C F=D÷E
  • 七、規劃分配區塊 本府應視各分配街廓實際情形規劃一個或數個分配區塊。
  • 八、最小分配面積及其權利價值 本地區各分配區塊之最小分配面積,係本府依本地區都市計畫規定、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本地區開發目的及實際作業需要訂之。 前項各分配區塊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以該分配區塊經評 定區段徵收後地價乘以各分配區塊之最小分配面積計算之。
  • 九、本府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時,應提供下列資料,供土地所有權 人參考: (一)本要點。 (二)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計算表(四捨五入至個位數)。 (三)抵價地分配街廓位置圖說(載明各街廓之分配區塊、配地進行方向 、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最小分 配面積及其所需之權利價值、分配區塊總面積及其總權利價值等資 料)。 (四)本地區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管制之相關資料文件或圖說。 (五)合併分配申請書。
  • 十、申請合併分配 (一)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未達擬選擇分配區塊最小分配 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者,應於本府規定期間內自行洽商其他土地所 有權人以書面向本府申請合併分配;無法自行洽商者,應於規定期 間內向本府申請協調合併。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或申請合併後權 利價值仍未達抵價地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者,由本府依土 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 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二)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已達擬選擇分配區塊最小分配 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者,亦得於本府規定期間內自行洽商其他土地 所有權人以書面向本府申請合併分配。 (三)合併分配抵價地之個別土地所有權人應有權利範圍,應以分數表示 之,其分子分母不得為小數,分母以整十、整百、整千、整萬表示 為原則;分子之計算如有小數,應四捨五入至個位數;如總計之權 利範圍不等於一時,由本府調整配賦之。
  • 十一、抽籤 (一)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 利價值,或申請合併分配經本府核准者,列為抽籤戶,由本府訂 期通知參加抽籤,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單獨分配者,由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參加 抽籤(法人,由其代表人出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代表人國民 身分證及印章參加);因故不能親自參加者,得委任代理人出 具委任書(加蓋土地所有權人印鑑)、土地所有權人印鑑證明 、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代為抽籤。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其 繼承人未經本府核准更名發給抵價地者,由全體繼承人推派繼 承人之一人為代表人,並出具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及推派代表同 意書,由代表人出具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參加抽籤,其他繼承人 無論出席與否均不得異議。 2.經核准合併分配者,應由申請合併分配之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推 派一人為代表人,由代表人出具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參加抽 籤。 代表人因故不能親自參加者,得由代表人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 人應出具委任書(加蓋代表人印鑑)、代表人印鑑證明、代理人 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代為抽籤。 (二)抽籤戶應依本府指定之時間、地點,參加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之 抽籤作業,並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順序籤及土 地分配籤抽籤結果應於現場公布。 1.順序籤:由抽籤戶抽出順序籤,以確定抽籤戶抽土地分配籤之 順序。抽順序籤之順序係依抽籤戶代表人之歸戶號(由少至多 )排定之。 2.土地分配籤:由抽籤戶依順序籤確定之順序抽出土地分配籤, 以確定抽籤戶分配土地之順序。 (三)抽籤戶經唱名三次未到場,或未依規定檢附應備文件者,其順序 籤或土地分配籤由監籤人員公開代為抽籤決定,抽籤戶不得異議 。
  • 十二、分配土地 (一)抽籤戶分配土地之順序確定者,列為分配戶。本府得視作業需要 分梯次辦理土地分配,並通知分配戶按指定時間檢附前點第(一 )款規定文件,依序選擇分配土地。 (二)分配戶選擇分配區塊土地時,應按分配區塊之配地進行方向依序 選定,不得跳配。先順序之分配戶選擇確定後,後順序之分配戶 僅得就賸餘之土地選擇分配。如分配戶之權利價值總額小於全部 分配區塊中第一宗土地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且依分配 方向無第一宗以外土地可供選擇分配時,其土地分配順序得暫予 保留,俟其權利價值達到任一區塊可供分配土地最小分配面積所 需之權利價值,應立即依原土地分配順序依序進行分配,不得繼 續保留。惟於所屬梯次完成配地作業仍無土地可供分配時,按本 點第(六)款規定辦理。 (三)分配戶得將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分開選擇兩個以上之分配區塊 。但其於各擬選擇分配區塊之權利價值,不得小於各該分配區塊 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且該分配區塊賸餘土地除依本 點第(八)款增加分配外,不得小於最小分配面積。 (四)分配戶選擇分配區塊及位次經本府審核確定後,當場由工作人員 依分配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除以選擇分配區塊評定區段徵 收後地價,計算其得領回抵價地之面積。領回抵價地之面積應以 平方公尺為單位,四捨五入至小數點以下二位,因四捨五入產生 之差額地價不相互找補。 (五)分配戶經唱名三次未到場,或未依規定檢附應備文件者,由次一 順序分配戶繼續分配。遲到之分配戶於所屬梯次配地作業結束前 ,完成報到程序者,應俟正在分配之分配戶分配確定,再依其土 地分配順序辦理分配;分配戶未依規定檢附應備文件,於所屬梯 次配地作業結束前完成補正者,亦同。 (六)分配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應全部分配完竣,如未於所屬梯次 配地作業結束前完成分配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全部梯次配地作業結束後,權利價值達賸餘可供選擇分配區塊 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者,得逕行參加下次抽籤及配地 作業。 如分配戶仍未依指定時間參加分配者,由本府於所有配地作業 結束後,就賸餘土地逕為分配,分配戶不得異議。 2.全部梯次配地作業結束後,權利價值未達賸餘可供選擇分配區 塊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者,得依第十點第(一)款規 定,與他人未分配之權利價值申請合併分配,並參加下次抽籤 及配地作業。 (七)分配戶依前款第 2 目規定申請合併分配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無法自行合併者,由本府予以協調合併。分配戶不同意本府協 調結果時,按其賸餘權利價值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 補償。 2.全部賸餘權利價值合併後,仍未達可供分配區塊之最小分配面 積所需之權利價值時,按其賸餘權利價值發給差額地價。但抵 價地分配完竣後,仍未配得土地之分配戶,按原徵收補償地價 發給現金補償。 3.合併後權利價值已達可供分配區塊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 價值時,由本府擇期辦理下次抽籤及配地作業。 (八)增加分配: 每一分配區塊辦理土地分配至賸餘土地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含 )以下者,該賸餘土地得一併增配予最後分配之分配戶,並由該 分配戶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繳 納差額地價。分配戶拒絕接受時,應放棄該分配區塊,另外選擇 其他分配區塊辦理土地分配。
  • 十三、公告及通知 (一)抵價地分配完竣後,由本府依土地分配結果進行地籍測量,並按 地籍測量結果辦理公告。 (二)本府應將土地分配結果圖冊於本府公告處所、本市北投區公所、 本市士林地政事務所公告三十日,同時通知受分配之土地所有權 人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 押權之抵押權人。
  • 十四、差額地價之繳納或領取 (一)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超過或不足應領抵價地之面 積時,應就其超過或不足部分,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繳納或領 取差額地價。 (二)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抵價地,經地籍測量後之面積與分配結果不 符時,其面積差距達零點五平方公尺以上者,由本府收取或發給 差額地價;面積差距未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免發給或繳納地價 款。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者,應自所有權登記完竣之日起十 年內提出申請,由本府發給差額地價。 (三)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本府通知限期繳納,逾期未 繳納者,由本府就超過應領抵價地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託本 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 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並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 六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四)土地所有權人應領取之差額地價,逾期未領取者,依法提存。
  • 十五、土地登記 (一)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函請地政局依評定區段徵收 後地價辦理地價登載事宜(副知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並囑託 本市士林地政事務所辦理抵價地所有權登記,於登記完畢後通知 土地所有權人領取權利書狀。 (二)經本府核准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 設定抵押權者,土地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 繳交重新設定抵押權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契約書、身分證明 等相關應備文件,由本府囑託本市士林地政事務所辦理抵價地所 有權登記時,併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逾期未繳交者,本府應 俟其提出後,再囑託辦理登記。 (三)本府於囑託辦理抵價地所有權登記前,如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其 繼承人得出具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以繼承人名義辦理 登記。經本府核准者,由本府逕行囑託登記並通知稅捐稽徵機關 。
  • 十六、土地點交及接管 (一)抵價地所有權登記完畢後,本府得視區段徵收公共工程完工、驗 收情形,通知土地登記名義人按指定日期出具身分證明文件親自 到場接管;因故不能到場者,得委任代理人出具委任書、代理人 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到場接管。 (二)土地登記名義人未按指定日期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 定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如有遭人占用或傾倒廢棄物等情形,應 由土地登記名義人自行處理,不得異議。
  • 十七、會場秩序之維護 (一)由本府函請政風及警察等機關及相關單位派員協助維護會場秩序 。 (二)參加抽籤及分配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接受工作人員服務引導, 如有違法作弊或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抽籤及分配土地 之進行者,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 十八、本要點所需之各項書、表及圖說,由本府另定之。
  • 十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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