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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5-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3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秘國字第104307304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致贈市鑰予對蒞臨臺北市訪問之貴賓及對國際交流活動 有具體貢獻之人士,以表達歡迎、禮遇及感謝之意,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二、本府對具有下列資格或事蹟之一者,得致贈臺北市市鑰: (一)友邦元首。 (二)臺北市姊妹市市長、議長、重要國際組織首長及各國政要。 (三)對促進臺北市國際交流及活動有具體貢獻之人士。
  • 三、臺北市市鑰受贈者之推薦方式如下: (一)經外交部或其他府外機關建議。 (二)由本府各機關主動推薦。
  • 四、臺北市市鑰種類分為大型市鑰及小型市鑰二種;其頒贈對象分別如下: (一)大型市鑰:贈予來訪之友邦元首。 (二)小型市鑰:贈予來訪之臺北市姊妹市市長、議長、重要國際組織首長、各國政要 ,及對促進臺北市國際交流及活動有具體貢獻之人士。
  • 五、本府各機關本於執掌,對特定人士認有頒贈市鑰之需求者,應先簽報市長核定後為之。
  • 六、本府各機關對於市鑰受贈者之建議名單在簽奉市長核定後,應提供有本府秘書處有關受 贈者之姓名、職銜及事蹟等詳細中英文資料,並由秘書處訂製市鑰。
  • 七、臺北市市鑰之致贈儀式,應由主辦機關安排市長於公開場合為之。
  • 八、訂製市鑰所需經費由本府秘書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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