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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4013
自治規則
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330772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為規範臺北市立兒童新樂園(以下簡稱兒童新樂園)之營運及 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第 3 條
    兒童新樂園之營運機構,依下列方式之一決定之: 一 公開甄選民間機構。 二 由教育局指定公營事業機構。 前項第一款之民間機構,其營業範圍以營運兒童新樂園及附屬事業為限。
  • 第 4 條
    兒童新樂園之下列經營、維護及安全等事項,營運機構應自我監督管理, 並訂定實施要點報請教育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一 營運機構之增減資本、抵押財產、全部或部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 但營運機構為公營事業機構者,不在此限。 二 營運狀況、遊具系統狀況、營業盈虧及改進計畫。 三 兼營附屬事業。 四 財務及會計。 五 營運票價。 六 服務品質。 七 緊急應變措施。 八 其他經教育局指定者。
  • 第 5 條
    兒童新樂園營運前,營運機構應配合教育局辦理試運轉及履勘。
  • 第 6 條
    營運機構應擬具營運計畫送請教育局審查,經審查核定後,始得開始營運 。 前項營運計畫應包括營運目標、組織編制、財務計畫、票價分析、交通及 運輸規劃、行銷策略、附屬事業項目及緊急應變機制。
  • 第 7 條
    營運機構應本諸平價收費,參酌下列因素擬訂票價,報請教育局核定後公 告實施;調整時,亦同: 一 規劃、興建、營運及財務等成本支出。 二 營運及附屬事業收入。 三 營運年限。 四 權利金之支付。
  • 第 8 條
    營運機構應每三個月彙整下列資料,於次月底前報請教育局備查: 一 遊客數量之統計。 二 營業收支之情形。 三 服務品質。 四 其他經教育局指定者。 前項報請備查期程,教育局於必要時得公告調整之。
  • 第 9 條
    營運機構應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下列事項資料報請教育局備查: 一 系統狀況:包括遊具系統檢測、動線、設施等。 二 營運盈虧:包括現金流量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會計師財務查核 簽證報告。但營運機構為公營事業機構者,僅須提送兒童新樂園相關 之財務及損益狀況資料。 三 檢討及改進計畫:包括年度營運狀況檢討、改進事項、方法、進度及 需用經費。 四 其他經教育局指定者。 前項報請備查期程,教育局於必要時得公告調整之。
  • 第 10 條
    營運機構如有經營不善或其他有害公共利益之重大情事者,教育局應通知 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但情況緊急, 顯然有妨害遊客安全或公共利益時,教育局得逕命其停止營運之一部或全 部。
  • 第 11 條
    營運機構每年應就下列設施設備訂定年度維護計畫,並報請教育局備查: 一 供電系統、動力設備。 二 機械遊具系統之主體及外觀。 三 緊急逃生設施、救援裝置。 四 消防安全設備。 五 收費系統。 六 其他經教育局指定者。 營運機構應依前項計畫實施,維護紀錄應留供查驗。
  • 第 12 條
    營運機構每半年應自行或委託廠商實施遊具系統一般檢查及維護保養,製 作檢查及維護保養紀錄留供查驗;並製作安全檢查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 ,一份送教育局備查。
  • 第 13 條
    營運機構每年應就操作遊具系統人員訂定年度教育訓練及管理計畫,並報 請教育局備查。 營運機構應依前項計畫實施,教育局並得派員查核。教育訓練及管理紀錄 應留供查驗。
  • 第 14 條
    營運機構應於下列處所明顯標示使用及安全說明: 一 兒童新樂園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進出口。 二 遊具系統進出口。 三 電梯、樓梯。 四 電氣及供電設備。 五 緊急逃生設施。 六 危險之處所。 七 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八 其他經教育局指定者。
  • 第 15 條
    園區發生重大事故時,營運機構應即採取緊急救難措施,迅速排除障礙, 立即通知教育局,且隨時將經過及處理情形報請查核;事後並應填具事故 報告表報請教育局備查。 前項所稱重大事故,指下列情形: 一 遊具脫軌、墜落、斷裂。 二 全部設施設備停止運轉或斷電一小時以上。 三 人員重傷或死亡。 四 其他經教育局指定者。 發生重大事故時,教育局得通知營運機構提出報告、紀錄及相關文件或口 頭說明。 園區發生第二項以外之一般事故,營運機構應按月彙報教育局。
  • 第 16 條
    因園區之事故造成遊客傷亡或財物損失時,營運機構應儘速與受害者進行 協調解決。
  • 第 17 條
    營運機構對園區發生之事故,應蒐集資料調查研究,分析原因,並採取改 善及預防措施。
  • 第 18 條
    營運機構應就兒童新樂園遊具系統及其相關設施設備,投保公共意外責任 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 每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 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 每一意外事故:新臺幣三千萬元。 四 每一年度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九千萬元。 營運機構應於年度開始前將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報請教育局 備查。
  • 第 1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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