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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5-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4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原社福字第10330254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3年4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基於臺北市(以下 簡稱本市)原住民族人遇有緊急危難,於社政體系受有救助雖暫除危 難後,卻仍陷生活困境者;或雖未符社會救助之目的,惟因族群或生 活文化之特殊性,致陷入危難或生活困境者,由本會提供關懷慰助金 (以下簡稱本慰助金)予以扶助,以解決社會或生活適應之難題,特 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明定本會發給本慰助金之給付項目、標準、方式及核發事宜。
  • 三、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會或本市 各行政區公所申請本慰助金: (一)生活救助:負擔家計者罹患長期疾病、失業、無一定雇主致收入不 穩定或家庭成員發生重大變故,致生活陷入因境者。 (二)死亡救助: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或協助原住民完成殮葬程 序之人。 (三)醫療補助:罹患嚴重傷病、住院三天以上,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 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四)災害救助:在本市遭遇天然災害或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之 重大災害者。 (五)其他: 1.因急難導致生活陷困、未獲政府資源救助或照顧者;或雖獲政府 資源救助或照顧,惟族群或生活文化之特殊性,而影響其生活適 應陷入困境者。 2.雖無急難情事,惟族群或生活文化之特殊性,導致社會適應困難 者。 3.其他經本會評估亟須救助者。
  • 四、本慰助金之給付標準如附表。
  • 五、本慰助之核發作業如下: (一)申請:由當事人、家屬、委任人或轉介之社會福利團體為申請人。 惟如係本會或本市行政區主動發掘之個案,免填申請書表。 (二)檢附文件:申請人應備齊申請表、戶籍謄本(本會有相關資料足以 證明身分者除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及 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醫院診斷書、醫療收據、死亡證明書、殮葬 費用收據等) (三)受理:本會或本市區公所。 (四)評估:本會或本市區公所於受理申請後,應即檢視申請書表及所附 文件之完整性,併同申請事由及相關事實,據以製作訪視評估表後 函送本會。 (五)核定:本會審核後函復申請人核定結果。符合慰助者,慰助金由本 會派員親贈或逕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 六、本會為了解本慰助金之給付事由及相關事實,得派原住民服務員或本 會社會工作員訪視,或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文件,並視需求轉介其他 政府機關申辦相關福利事項,或運用民間資源協助之。 本慰助之受理、訪視與會談,應兼顧各族群之文化特性,並尊重弱勢 者之尊嚴。
  • 七、本會作成核發本慰助金處分時,得載明受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 會應撤銷原行政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所領取之慰助金: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相關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慰助金。
  • 八、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會定之。
  •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十、本要點經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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