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為強化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建 立安全及可信賴之電子化政府,確保資料、系統、設備及網路安全, 特訂定本規範。
- 二、本規範之資訊安全政策、目標與責任如下: (一)資訊安全政策:各機關應遵循相關法令法規要求,例如:個人 資料保護法及著作權法等,並確保資訊及其處理設備之機密性 、完整性與可用性。 (二)資訊安全目標: 1.發生「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所定義之第三級以上 資訊安全事件,每年不得高於一次。 2.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之附表九「資通系統防護 需求分級原則」所評鑑之防護需求等級「高」之系統可用性 每年(三百六十五日乘以二十四小時)達百分之九十九。 3.與民眾相關之服務與系統之可用性每年(三百六十五日乘以 二十四小時)達百分之九十七點五。各機關得依據業務特性 自行調正上述目標,惟須經機關資通安全長核定。 (三)資訊安全責任: 1.除上述目標外,各機關應依業務目標考量,盤點資訊資產及 注意資訊安全風險管理,以提高資訊系統及資訊蒐集、處理 、傳送、儲存及流通之安全。 2.各單位主管對於資訊安全政策、目標及相關作業規範之遵循 ,應負監督、執行、稽核之職責。 3.所有人員應充分了解資訊安全政策、目標及職責。
- 貳、資訊安全組織
- 三、資訊安全組織: (一)各機關應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進行資安責任等級 分級,並應依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辦理「資通安全責任等級 分級辦法」附表一至八之規定事項。 (二)由資訊單位主管(或指派專人)負責推動、協調及督導機關資 訊安全各項事宜;各業務單位主管負責督導所屬之資訊作業安 全事宜。 (三)資料及資訊系統之安全需求研議、使用管理及保護等事項,由 業務單位負責辦理。 (四)得視需要由資訊單位主管成立跨單位資訊安全推行小組,推動 機關資訊安全作業。 (五)資訊機密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事項,由政風單位會同相關單位 負責辦理。未設置資訊及政風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指定適當單 位及人員負責辦理。
- 參、人員安全管理及教育訓練
- 四、人員安全管理: (一)各機關對於可存取機密性與敏感性資訊或系統之人員,及因工 作需要配賦系統特別權限之人員,應加強評估及考核。 (二)人員離(調)職時,應適時取消或調整各項權限。 (三)人員資訊安全相關作業應遵循「臺北市政府員工使用電腦應注 意事項」。 (四)人員如違反資訊安全相關規定,應依紀律程序處理。
- 五、資訊安全訓練: (一)各機關同仁應針對不同工作類別之需求,定期參與資訊安全教 育訓練(教育訓練時數要求參考「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附件一至八所定制度面向「認知與訓練」)。 (二)各機關應加強資訊安全管理人力之培訓,提升資訊安全管理能 力。
- 肆、實體與環境安全
- 六、安全之辦公處所: (一)應使用安全周界(諸如圍牆、入口閘門或人員駐守之接待櫃檯 等屏障)或藉由適當之入口控制措施加以保護,確保經授權人 員始得進出。 (二)應考慮火災、水災及其他形式自然或人為之災害所造成損失之 可能性,設計辦公室、隔間及設施之實體安全措施並施行之。
- 七、設備安全: (一)設備應安置於適當地點並予以保護,以減少環境不安全所引發 之危險及減少未經授權存取系統之機會。原則如下: 1.重要設備應避免設置於公眾進出之位置。 2.處理機密性及敏感性資料之工作站,應放置於員工可以注意 及照顧之地點。 3.需要特別保護的設備,應考量與一般設備區隔,安置在獨立 之區域。 4.檢查及評估火災、煙、水、灰塵、地震、電力供應等可能之 風險。 (二)電源供應依據製造商所提供之規格設置。 (三)應謹慎使用電源延長線,以免電力無法負荷導致火災。 (四)重要設備得考量使用不斷電系統( UPS)。 (五)電力及通信用之電纜線,應予適當之保護,以防止被破壞或資 料被截取。 (六)重要設備應妥善維護,以確保設備之完整性及可以持續使用。 (七)設置在外部以支援業務運作之資訊設備,應同樣遵守資訊安全 管理規定,維持與內部資訊設備相同之安全水準;其內、外部 區分係以單位或機關主要辦公處所為準。 (八)含有儲存媒體之設備(例如硬碟)應在異動(例如汰除與再利 用)前詳加檢查,並確保任何機密性、敏感性資料及版權軟體 已被移除。
- 八、機房管理: (一)電腦機房應有門禁管制措施,並設置防火、空調、緊急照明及 監視錄影設備。 (二)電腦機房應禁止抽煙及飲食。 (三)電腦機房內應避免置放危險性及大量易燃性物品。
- 伍、資訊系統作業安全管理
- 九、資訊系統作業程序及責任: (一)資訊系統應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之附表九「資通 系統防護需求分級原則」,進行系統分級作業,機關並應依據 評估結果,參考「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之附表十「資 通系統防護基準」進行防護。 (二)測試與正式作業資訊系統應分開處理,避免作業軟體或資料遭 意外竄改或不當使用。 (三)資訊業務委外時,應於事前審慎評估可能之潛在安全風險,並 與廠商簽訂適當之資訊安全協定,將安全管理責任相關事項納 入契約條款。 (四)委外人員資訊系統使用權限應經適當控管;委外期間結束後, 應立即收回該項權限。 (五)系統文件應予適當儲存與保護。
- 十、日常作業之安全管理: (一)對於資訊系統作業中斷及更正等異常事項,應詳實記錄。 (二)重要資訊系統應隨時監測作業環境狀況。
- 十一、電腦病毒及駭客防範: (一)電腦應設定密碼保護、安裝防毒軟體,並即時更新系統與軟 體漏洞修補。 (二)防毒軟體應更新病毒碼,除線上即時防護外,每月至少實施 一次完整檔案掃瞄。 (三)各機關業管之電腦系統(例如戶政機關辦理戶政業務所使用 之電腦系統)應每年至少實施二次弱點檢核,防止被駭客入 侵而影響業務運作及損害信譽。
- 十二、稽核存錄: (一)資訊系統應啟動稽核存錄功能,留存帳號登入、登出與特殊 權限使用等電腦稽核紀錄( log)。 (二)電腦稽核紀錄應予妥善保護,防止未經授權之存取、竄改與 刪除。 (三)電腦稽核紀錄應視需求保留,至少應保留六十天以上。 (四)重要系統電腦稽核紀錄得異機備份保存。
- 十三、軟體使用: (一)各機關使用軟體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及契約約定 。 (二)使用廠商提供之套裝軟體,各機關應儘可能避免自行變更或 修改。
- 十四、個人資料保護: (一)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審慎處理及保護個 人資料。 (二)資訊系統應合理留存個人資料之新增、修改、刪除、資料匯 出、列印等活動之操作紀錄。 (三)處理含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除了執行業務所必要者外,應 避免提供資料整批匯出功能。 (四)任何系統如具個人資料,應考量個資外洩風險,於必要時執 行滲透測試。
- 十五、資料備份: (一)各機關應準備適當及足夠容量(例如硬碟或儲存設備空間) ,定期執行必要之資料及軟體備份。 (二)備份資料應定期測試以確保其可用性。
- 十六、電腦媒體之安全: (一)可隨時攜帶及移動的電腦媒體,於儲存含有機密性、敏感性 或個人資料檔案時,應加密或以密碼保護。 (二)保存重要資料檔案之儲存媒體應以安全之方式保存(例如: 儲存於上鎖之箱櫃)。 (三)儲存機密性、敏感性或個人資料檔案之媒體,當不再繼續使 用時,應以實體破壞或燒毀等安全方式處理。
- 十七、資料及軟體交換之安全: (一)各機關間或與往來對象進行例行性資料或軟體交換,得訂定 交換協定將機密性及敏感性或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事項 及有關人員責任列入。 (二)電腦媒體運送及傳輸過程應有妥善之安全措施,以防止資料 遭破壞、誤用或未經授權之取用。
- 陸、網路安全管理
- 十八、網路安全管理: (一)各機關開放外界連線作業之資訊系統,應視資料及系統之重 要性,採用資料加密、身分鑑別、電子簽章、防火牆及安全 漏洞偵測等不同安全等級之技術或措施,防止資料及系統遭 侵入、破壞、竄改、刪除及未經授權之存取。 (二)各機關與外界網路連接之網路應以防火牆及其他必要安全設 施,控管外界與機關內部網路之資料傳輸及資源存取。 (三)各機關防火牆之管理活動(例如:管理者帳號登入、登出或 網路連線進出規則變更)應留存稽核紀錄( log)至少九十 天;另外,對於通過防火牆之網路連線應留存目的與來源IP 位址、通訊埠等連線稽核紀錄( log)至少四十五天。 (四)使用無線網路得與機關內部辦公作業網段區隔;若需使用於 辦公作業網段應使用身分鑑別、加密機制或其他額外之安全 控管措施。 (五)各單位應注意外來人員使用可攜式電腦或其他資訊設備連結 防火牆之內之網路連接埠,以防止內部資料外洩或資訊系統 毀損。 (六)網路使用應遵守「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網路使用規範」。
- 十九、全球資訊網之安全管理: (一)各機關利用網際網路及全球資訊網公布及流通資訊,應加以 保護免於詐欺行為、契約爭議及未經授權之揭露與修改。 (二)機密性、敏感性及個人隱私資料與文件不得公布於全球資訊 網。但因執行業務致有公布之必要,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1.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2.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3.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各機關全球資訊網頁資料之正確性與時效性應參考「臺北市 政府各機關網站資料檢核計畫」辦理。 (四)各機關網頁程式碼應經過測試及弱點修正(含SQL Injectio n 與Cross Site Scripting等弱點),始可公布於網際網路 。 (五)禁止開放網頁瀏覽目錄權限,以避免公務機密與市民個人資 料外洩。 (六)各機關網頁應每年至少實施一次弱點檢核,防止網頁被駭客 入侵而影響業務運作及損害信譽。
- 柒、系統存取控制
- 二十、存取控制機制:各業務單位應將其存取控制需求,明確告知資訊單 位以利其執行及維持有效之存取控制機制。
- 二十一、系統存取管理: (一)資訊單位應建立系統使用者註冊管理制度,並落實使用者 通行密碼之管理。 (二)系統存取權限之配賦,應以執行業務及職務所需者為限。 (三)使用者第一次使用應用系統(AP)時,應更新初始密碼後 方可繼續作業。 (四)對於使用者忘記密碼之處理,應執行身分確認程序,方可 再次使用系統。 (五)應視應用系統(AP)特性限定其作業時間,以減少未經授 權人員存取系統之機會。 (六)系統通行密碼長度應至少八碼,並包含英文字母、數字與 特殊符號之組合。 (七)系統帳號應定期更換通行密碼,更新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 個月。 (八)系統帳號應避免共用,以利鑑別使用者;若在特殊情況下 需共用帳號,應取得權責單位主管授權,並實施補償性控 管機制。 (九)系統管理者帳號權限應至少每半年實施一次檢討及評估。 (十)系統應有安全身分鑑別及防止暴力破解帳號密碼機制。 (十一)多人共同使用或無人看管之工作站與設備應有適當的安 全保護措施,防止未經授權之系統存取。
- 二十二、網路存取控制: (一)各機關應視資訊系統或服務之性質儘可能限制網路存取之 設備(例如只開放授權之IP位址或網路卡( MAC)、使用 強制性通道存取資訊系統或網路資源)。 (二)各機關對於遠端登入方式作業,應採取特別之安全控管機 制。
- 二十三、金鑰管理:代表組織身分之加密金鑰應有明確之啟動與止動日期 ,並於可用期間,保護其不被修改、遺失和破壞。
- 捌、系統發展與維護安全管理
- 二十四、應用系統(AP)安全規劃: (一)新發展或現有應用系統功能之強化,應於規劃之需求階段 ,即將安全需求納入應用系統功能。 (二)應用系統應能依使用者之角色設定不同存取權限。 (三)應用系統應允許使用者自行選擇及更改通行密碼。 (四)應用系統應具備資料輸入錯誤之更正功能。 (五)使用者之密碼應與應用系統資料分開存放並加密處理。 (六)應用系統設計應使用多層次架構避免外界直接進入資料庫 存取資料。 (七)應用系統應有資料輸入合理性檢驗,以確保資料之真確性 。 (八)應用系統內部作業應建立驗證資料正確性之作業程序,例 如:比對本次開始作業與前次結束作業檔案資料是否一致 、查證系統產生之資料是否正確等。 (九)應用系統設計須設置連線作業時間控制及操作逾時自動登 出機制。 (十)對於高敏感性之資料應於傳輸或儲存過程中以加密方法保 護。 (十一)應視應用系統需求使用鑑別技術,偵測資料內容是否遭 竄改,保護資料內容之真確性。 (十二)應用系統開發環境應特別注意防止遭受惡意程式碼攻擊 ,以避免程式原始碼被感染或植入惡意程式碼。 (十三)應用系統之安全控制措施應符合「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 級辦法」之附表九「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原則」及附 表十「資通系統防護基準」要求。 (十四)系統開發應避免將連線密碼直接明寫於程式碼中,且連 線帳號應限制權限,避免使用最高權限帳號,例如:sa 、root、 admin進行連線。 (十五)應要求委外廠商保證交付之系統不含惡意程式如:病毒 、蠕蟲、特洛伊木馬程式、間諜系統等)及隱密通道( covert channel)。,並提供委外廠商保證事項之證明 文件如測試報告等。
- 二十五、系統變更: (一)系統架構、環境變更或線上系統之原始程式碼需要維護時 ,應經過正式核准之程序辦理。 (二)作業系統(OS)及環境變更前,應評估其對應用系統是否 造成負面影響,或產生安全問題。 (三)應用系統軟體更新應建立版本控管機制。
- 二十六、應用系統程式之控制: (一)應用程式館更新,應限於經授權之管理人員始得執行。 (二)應保留舊版程式作為緊急應變之用。 (三)應用程式原始碼之存取應建立安全控管機制。
- 二十七、測試資料之保護:各機關應保護及控制測試資料,避免含有個人 資料之真實資料庫進行測試,例如優先使用模擬資料;如須應用 真實資料,應於事前刪除足以辨識個人之資料並採取適當之安全 保護措施。
- 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安全
- 二十八、各機關提供行動裝置(包含但不限於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具 通信及連網功能之隨身設備)應用程式服務,應遵守下列安全要 點: (一)應針對應用程式檢視系統所需最小權限,並進行存取控制 。 (二)於行動裝置上如有必要儲存敏感資料,應採取加密或亂碼 化等相關機制保護,以防範資料外洩。 (三)應針對應用程式進行原始碼掃描、黑箱測試或滲透測試, 並針對中、高風險弱點及可影響敏感資料被竊取或竄改之 弱點進行改善。 (四)前款所定中、高風險,係依據美國國家標準技術研究所( NIST)所公布或以共同漏洞評分系統(Common Vulnerabi lity Scoring System ,CVSS)工具計算出之風險等級。 (五)開發行動應用軟體時,應遵循「臺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 ( APP)服務發展作業原則」。
- 拾、資訊安全事件之管理
- 二十九、資訊安全事件通報與處理: (一)發生資訊安全事件,應依「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處理。 (二)資安事件通報程序,應每年至少演練一次。
- 拾壹、業務持續運作管理
- 三十、系統備援及緊急應變: (一)核心資訊系統應建置備援方案並訂定復原程序,如備援演練 程序、系統回復演練程序。 (二)核心資訊系統應定期備份,包括完整系統、系統架構組態設 定及資料。 (三)核心系統復原程序應每年至少演練一次,以確認程序之有效 性。
- 拾貳、獎勵及懲處
- 三十一、獎勵及懲處: (一)各機關所屬人員對於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績效優良者,應 予獎勵。 (二)各機關所屬人員未遵守本規範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相 關規定予以懲戒或懲處。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5-2004
(廢) 臺北市政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