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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8-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03 年 05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10331328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市場處。
  • 第 3 條
    申請核發、補發、換發攤販營業許可證者,每張收費新臺幣三百元。但設 籍於臺北市之低收入戶並檢附證明文件者,得予免徵。
  •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應於領取營業許可證時繳納。
  • 第 5 條
    本標準所收取之規費,依法定程序納入臺北市市場發展基金專戶。
  •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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