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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交運字第10330964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適運用捷運捐募款,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捐募款收支管理要點」第六點規定,特設「臺北市捷運捐募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捐募款係指國內外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所為之捐助或向其所募得之款項。
  • 三、本府接受之捐募款,應存入臺北市公共運輸處開設之專戶,經費收支應依臺北市政府各 機關學校捐募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 四、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由交通局報請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代表三至五人。 (二)會計師代表一人、律師代表一人。 (三)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四至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本會得依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其他學者專家列席。 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委員全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 五、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捐募款之運用方針及計畫之審議。 (二)本捐募款之管理及收支事項。 (三)本捐募款之保管稽核事項。 (四)其他經本會提請審議事項。
  • 六、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 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府內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交通局派員兼任之。
  • 八、本捐募款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捐募款。 (二)捐募款之孳息。 (三)其他收入。
  • 九、本捐募款之運用原則如下: (一)捐募款人指定用途者,依其指定用途使用。 (二)捐募款人未指定用途者,依預算程序,用於捷運事故受害者救助等相關事項。 (三)本會議決與捷運安全相關事項。
  • 十、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所需經費,由公共運輸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十一、本捐募款於市庫代理銀行存儲孳息。
  • 十二、本捐募款之收支及支用細目,由交通局定期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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