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差勤管理人性化,提振 員工士氣及滿足員工追求更高生活品質之需求,並藉以紓解大臺北都 會區交通壅塞之問題,特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 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實施原則: (一)維持公務之正常運作,不影響民眾洽辦公務。 (二)建立完善周密之差勤管理及職務代理人制度,避免影響辦公紀 律。
- 三、實施對象:本局全體員工。
- 四、上班時間分為彈性時間與核心時間: (一)彈性時間: 1.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八時至九時;下午五時至六時。 2.星期五:擴大彈性上下班,彈性時間為上午七時至九時;下 午四時至六時。 在彈性時間內員工可自由選擇其上、下班時間。 (二)核心時間: 1.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 分至五時。 2.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核心時間為一時三 十分至四時。 在核心時間內,員工除依規定請假者外,均應到勤上班。 中午休息時間為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如遇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且補行上班日為星期 六,當日比照星期五實施擴大彈性上下班措施。
- 五、員工於應上班日,除因請假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外,每天上班時數須 滿八小時。
- 六、員工除處室主管以上人員及經局長許可採行員工自主管理者外,應於 每日出勤持識別證辦理到、退勤手續。 如有代刷卡情事,託代雙方均應視情節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
- 七、請假起迄時間: (一)全日請假:請假時間應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二)半日請假: 1.上午請半天假者:請假時間應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 十分,下午上班時間為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不實施彈 性上班。 2.下午請半天假者:請假時間應為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 三十分,上午上班時間自上班刷卡時間起算應滿四小時。 (三)逾上午九時未上班而辦理請假者,請假起始時間應為上午八時 三十分。 (四)每天到勤未達規定時數者,應依規定請假。
- 八、除病假外,其他請假、公差、公出均應事先辦妥差假手續,未依規定 請假者以曠職論處。 於彈性上班時間結束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 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視為曠職。
- 九、員工忘記攜帶識別證,應至人事室登記借用臨時卡,以辦理到、退勤 事宜。 人事室依借卡員工所填資料,將該臨時卡刷卡紀錄人工登錄為借卡員 工刷卡紀錄。
- 十、員工對於持用之識別證應妥慎保管,不得轉借他人使用或作抵押等不 正當行為,如有遺失或毀損,應向人事室申請補(換)發,補(換) 發者須繳納製卡工本費。 識別證於有效使用期限屆滿時或離職時,應繳回註銷。
- 十一、停電或差勤管理系統故障無法刷卡時,由人事室通知改按簽到、退 方式辦理。
- 十二、本局應指定人員負責上班時間內之出勤管理及查勤,並將結果列入 紀錄;無故不在勤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處理。
- 十三、各單位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於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 分,各單位須至少有一人在勤,以維持公務之正常推行。
-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 要點」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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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0)北市捷人字第1103004174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