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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4-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資應字第10330062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
  • 壹、作業目標 為使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提供之資訊與服務更 清楚透明、更親和、內容更符合民眾需求,使民眾參與交流意願提高,並維持服務內容 品質,特訂本作業原則使各機關之Web2.0服務有一致之遵循原則。
  • 貳、作業依據: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政府網站Web2.0營運作業參考指引」編訂。
  • 參、實施對象 本作業原則適用對象為各機關。
  • 肆、本作業原則用詞定義 Web2.0:著重資訊開放、分享,及人際互通之網路社群服務,使用者可主導資訊與內容 之產生和傳播,不僅為資訊瀏覽者亦屬資訊內容創造及分享者。
  • 伍、Web2.0服務導入前評估 各機關導入Web2.0服務須優先考量民眾需求、使用行為及民眾互動交流之緊密程度,故 應同時兼顧民眾及機關之目標需求,亦須評估以下相關議題。 一、確認導入Web2.0服務之目標與策略 各機關須確認導入Web2.0服務之目標及策略,並考量達成以下願景目標: (一)使政府資訊更加公開透明且更易於民眾運用。 (二)透過彼此分享與尊重之機制,促進政府機關與民眾溝通交流,並刺激創意之 產生,以協助政策之推行。 (三)強化各機關積極主動服務民眾之態度。 (四)貼近民意,為推廣政府政策與訊息之另一便利管道。 二、確認導入Web2.0服務之預期效益 各機關須詳細確認導入Web2.0服務之預期效益,分為量化及質化兩面向 KPI評估。 (一)預期效益量化 KPI 有關導入Web2.0服務預期效益之量化指標包含: 1.導入Web2.0服務可使各機關網站(入口網站或主題網站等)之瀏覽人次及 會員人數增加。 2.目標對象參與狀況之指標:參與人數、會員人數及留言則數。 3.媒體衍生效益:引發其他媒體露出則數及媒體廣宣潛在經費。 (二)預期效益質化 KPI 1.提升各機關對外形象。 2.擴大各機關對於目標對象之服務。 3.強化各機關管理內外部資訊、資源與掌握即時訊息或民意反應之能力。 4.強化民眾與機關互動,提供意見與交流之意願。 三、確認目標對象及需求 各機關可藉由Web2.0服務特色以較友善及簡速之方式,推廣政府政策與訊息,聽取 更多民眾意見,因此如何透過導入Web2.0服務增加機關資訊流通之廣度及提升民眾 參與意願與興趣,為各機關導入Web2.0服務時,須仔細思考與規劃之重點。 (一)確認目標對象之屬性 各機關評估目標對象之屬性時,應包括以下面向: 1.人口統計變數:年齡、性別、教育程度、居住區域、家庭狀況、所得狀況 、職業、政治傾向等。 2.技術熟悉度:對於Web2.0服務參與度及操作網路或電腦之熟悉度。 3.對討論議題之反應:對於參與Web2.0服務社群討論之不同議題熱衷程度與 反應程度。 (二)確認目標對象之需求 導入Web2.0服務時,目標對象越集中明確越佳,因彼此溝通語言及社群認同 感越強,對於討論議題之反應越強,各機關越能掌握其需求,導入Web2.0服 務之效果較佳。 四、組成Web2.0服務營運團隊 政府機關Web2.0服務相當於政府機關之互動式虛擬櫃台,維運資源不足將使Web2.0 服務品質下降,若無法符合民眾期待,將導致負面效果。各機關須評估經營資源充 裕與否,包括營運Web2.0服務之人力資源、人員訓練、使用者測試與評估、委外經 營與網站行銷推廣等,以確保後續導入工作項目可順利執行。
  • 陸、Web2.0服務必要元素規範 一、直接連結Web2.0服務網址 在機關入口網站、主題網站…等顯示清楚 URL網址或圖示,讓使用者方便點選到各 種不同Web2.0網路社群服務。 二、Web2.0服務識別標誌及名稱 (一)Web2.0服務識別標誌及名稱,可以直式或橫式排列連結,但仍需考量機關入 口網站、主題網站等版面之協調性。以文字標示名稱並做連結時,文字下方 應標示底線;圖示之替代文字,應設定為該Web2.0服務之名稱。 (二)文字格式應與主網頁風格一致,套用相同字型、大小、顏色等樣式。 三、連結方式 Web2.0服務連結方式,建議以另開新視窗方式連結,以免與主網頁架構混淆。 四、網站名稱:網站標頭,通常配置於標誌旁邊。 五、簡介:說明網站目的與機關簡介,得依據機關需求補充隱私權政策與著作權說明, 但不宜太過冗長。 六、聯絡資訊:機關地址、聯絡電話、E-mail等相關聯絡資訊。 七、網址:提供各機關入口網站或主題網站…等網址,以利使用者快速連結。 八、提供Web2.0服務之管理規範: 各機關針對Web2.0服務之發言與留言,應備有妥善之管理規範,明訂使用者、管理者權 利及禁止事項等,並應張貼於Web2.0服務中顯著位置。
  • 柒、Web2.0服務之管理原則 一、Web2.0服務之回應處理時程 留言回應分為正式回應及簡速回應兩大類。原則上,政府機關導入Web2.0服務應指 派專人經營,始能活絡機關Web2.0服務之人氣。簡速回應建議以24小時之內回應為 原則,正式回應則建議於 3日內回應。 二、Web2.0服務管理者之角色及問題處理原則 各機關Web2.0服務管理者需扮演中立公正角色,及時處理不當討論或爭論議題。管 理者處理問題時,應掌握以下幾項原則: (一)不適當之內容或討論應引用參與規則或同意條款內容,各機關依發言與留言管 理規範做適當處理。 (二)回應留言不應涉入個人風格、政黨喜好、宗教、情緒等因素。 (三)各機關須判斷那些討論或問題需做公開處理或秘密回應。 (四)各機關須在社群或討論維持友善和氣的環境下進行。 (五)各機關有權移除或復原討論區之發言、留言或回應內容,或將發言設定為禁止 回應之狀態。 三、退場機制 各機關導入Web2.0服務後考量其執行成效情形,若決定退場或關閉Web2.0相關服務 ,請參考國家發展委員會「政府網站Web2.0營運作業參考指引」處理相關退場事宜 。 四、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 (一)各機關導入Web2.0服務應考慮以下之風險: 1.妥善保護個人隱私之風險 各機關所提供之Web2.0服務,必須兼顧保護民眾個人隱私或敏感性資料, 避免因各種入侵或網站資料流失而造成 民眾個人隱私被侵犯之風險。 2.人員操作疏失及團隊管理風險 各機關導入Web2.0服務時,應注意資料管理疏失可能引發之風險。若委由 外包廠商營運時,必須嚴格要求委外廠商對於資料保管或資訊安全之各項 管理措施是否得當。 (二)有關各機關Web2.0服務之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原則,請參考國家發展委員會 「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手冊」第五章及第六章之內容網路社群負面評論 之危機處理。 (三)參考法條 各機關導入Web2.0服務時,應參考以下各項法規: 1.個人資料保護法 2.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3.電子簽章法 4.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5.著作權法 6.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 7.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8.臺北市政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 捌、檢核作業 一、每月機關自我檢核 (一)各機關每月進行 1次自我檢核作業,每月10日前將檢核結果檔案,利用市政 網站整合性平台後台之「機關Web2.0服務資料自我檢核」功能上傳。 (二)定期檢核表空白格式 (xls檔)請至本府資訊局網站首頁>業務資訊>業務服 務>應用服務推動「網站設計規範及檢核計畫」網頁參閱及下載。 (三)上傳檢核結果檔應包含經各機關首長核章之 pdf檔(請將書面文件掃瞄成pd f檔)及原始xls檔案。 二、資訊局定期檢核 資訊局每月定期檢核各機關透過整合平台後台上傳之檔案,針對檢核重大異常缺失 將提報臺北市政府資訊化推動委員會報告。
  • 玖、各機關對所屬人員Web2.0服務之管理成效或參考本作業原則辦理之結果有重大績效或缺 失者,得依臺北市政府資訊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簽報行政獎勵,若有重大缺失,應依情 節予以懲處。
  • 壹拾、本作業原則未詳盡之部份,各機關請參考國家發展委員會「政府網站Web2.0營運作業 參考指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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