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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籍字第10332121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103年7月23日實施
  • 一、為加強為民服務,臺北市政府地政局開發產權異動即時通服務系統( 以下簡稱本服務),提供不動產坐落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登 記名義人申請產權異動主動通知服務,透過手機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 ,主動通知民眾產權異動情形,爰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服務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不動產坐落於本市轄區之登記名義人。 (二)本服務經轄區地政事務所審核建檔完成後,以申請人選擇之管道通 知完成建檔;如無法受理,亦得循上開方式通知。 (三)申請人於該轄區所有之不動產遇有買賣、贈與、夫妻贈與、書狀補 給及抵押權設定登記案件且為義務人(書狀補給案件為權利人)時 ,於案件辦理流程為「收件」及「異動完成」,由系統依選擇管道 主動通知產權異動情形。
  • 三、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受理民眾以下列方式申請本服務 : (一)臨櫃申請: 1.限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各所申請。 2.申請人應附文件如下: (1)臺北市產權異動即時通服務申請書(附件一)。 (2)申請人為自然人時,應出具貼有照片及載有身分證字號之國民 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等證件,驗畢後發還。 (3)申請人為法人者,由代表人申請,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需 載有統一編號)、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驗畢後發還。 (二)網路申請:申請人持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上網驗證後登錄申請資 料。
  • 四、各所受理本服務申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各所應指定專責人員受理臨櫃及網路申請案件,本服務申請書均須 收文辦理,並填載於收件簿(附件二)。 (二)臨櫃申請: 1.專責人員核對申請人身分,以統一編號為鍵值依歸戶系統權限審 核申請人資格,經審核申請人於受理所轄區內確有不動產所有權 登記者,續辦理系統登錄作業。 2.若受理所非不動產轄區所,或申請人所有之不動產跨二所以上轄 區,該受理之專責人員應填具跨所聯繫單(附件三),依勾選之 不動產所在地轄區以傳真方式將申請表傳送至轄區所,並與轄區 所完成聯繫作業。 3.轄區所接獲受理所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之申請資料時,經審核該 申請人於轄區內確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者,續辦理系統登錄作業 。 (三)網路申請: 1.專責人員於上班日每日上午九時及下午三時接收網路申請案件。 2.其餘作業流程與臨櫃申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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