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公正、客觀審核本市公共自行車營運費率,俾 制定合理收費方式,特設臺北市公共自行車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自行車:指交通局自行或委由廠商經營供一般大眾使用之自行車。 (二)費率:指公共自行車供一般大眾使用之費用計算方式。
- 三、本會置委員十二至十五人,由交通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置召集委員二 人,共同主持會議;召集委員一人為交通局局長兼任,另一人由府外委員互選之。 (一)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法務局代表一人。 (三)主計處代表一人。 (四)交通局代表一人。 (五)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基金會代表一人。 (六)學者專家六至九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 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四、本會任務為臺北市公共自行車供一般大眾使用費率之審議。
- 五、本會會議視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委員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或團體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學者專家不適用委任出席規 定。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二 分之一)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單位、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列席。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交通局於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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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3)北市交治字第10330738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03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