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加強計程車管理及審議相關事項,促進計程車 產業健全發展,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之一,特設臺北市計程車諮詢及審議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九至二十四人,由交通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置召集委員 二人,共同主持會議;召集委員一人為交通局委員兼任,另一人由學者專家委員互選之 : (一)交通局代表一人。 (二)警察局代表一人。 (三)法務局代表一人。 (四)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代表一人。 (五)交通部代表一人。 (六)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七)基隆市政府交通旅遊處代表一人。 (八)臺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九)臺北市計程車客運服務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十)臺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代表一人。 (十一)臺北市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代表一人。 (十二)臺北市個人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代表一人。 (十三)臺北市自備車輛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代表一人。 (十四)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 (十五)學者專家五至十人。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 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及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 等營運管理事項之諮詢。 (二)本市計程車牌照管制及發放之諮詢。 (三)本市計程車駕駛人管理之諮詢。 (四)本市計程車費率之審議。 (五)本市計程車服務品質提升及督導建議之諮詢。 (六)其他有關計程車營運及管理事項之諮詢。
- 四、本會會議視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或團體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學者專家不適用委任出席規 定。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二分之 一)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政府相關單位、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列席。
- 五、如案件涉及費率審議事宜,計程車相關公、工會代表委員應迴避且不計入表決人數。
-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由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委員代表兼任。
- 七、本會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於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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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23
臺北市計程車諮詢及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授運字第10330844800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103年7月10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