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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7)北市捷政字第1076008217號函修正第1、6、8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依據: (一)「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二)「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 二、目的: 為使本局辦理各項重大集會或施政活動能圓滿順暢進行,建立員工安全意識、危安處理 要領,動員組織力量,加強防範措施,俾有效防止危安、破壞及偶突發狀況、陳情請願 等情事發生,以確實維護蒞會首長、各級長官、貴賓及參加本活動人員之安全。
  • 三、時間:配合活動期間。
  • 四、地點:活動現場及長官、來賓出入動線。
  • 五、維護對象:蒞會首長、各級長官、貴賓及參加本活動人員。
  • 六、陳情請願及危安狀況研判分析處理: 主辦單位接獲民眾可能利用活動進行期間,藉機陳情請願、抗爭滋擾、製造糾紛或進行 危害破壞情資時,應迅即協調相關單位適採處置措施並知會政風室,必要時陳報機關首 長成立陳情請願疏處小組或成立危機處理小組。
  • 七、可能發生危安狀況之處置要領: (一)重大危害破壞事件:立即通報轄區警察機關處理,並協助掌握事件後續發展及處 理。 (二)人為蓄意縱火或自然火警事件:立即通報轄區警察及消防機關處理,並協助事件 之消弭處置及人員疏散。 (三)疑似爆裂物或毒氣攻擊事件:立即疏散現場長官、貴賓與民眾,保持隔離監控狀 態,並通報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四)民眾陳情請願事件:協調上級長官隨扈人員及轄區警察掌握現場秩序,妥善疏處 請願人情緒,並蒐集請願訴求內容後,儘速通報本局權責長官知悉。 (五)其他偶突發事件:以即時掌握狀況及完成通報程序等原則分別處理。
  • 八、具體維護措施: (一)主辦單位應參照「臺北市政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臺北市辦理各項 活動作業要點」,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預先評估有關活動可能發生之災害 或意外事件之原因,並實地現場勘查;必要時,得召開前置會議或安全演(訓) 練。 (二)主辦單位詳訂活動實施計畫,妥適分工編組,明確建立安全維護責任區制度。 (三)聯繫轄區警察與消防機關:主辦單位得視活動實需,事先協調轄區警察與消防機 關預置警消單位人力因應或行文請求派員到場支援,於與支援勤務警察編組單位 任務聯繫時,協請提供所需有關資訊,並瞭解警勤支援內容。 (四)實施事前檢查及事中警戒事項:活動開始前,主辦單位應實施會場安全檢查,並 於檢查後派員加強監視、巡邏,以確保安全;如經聯繫轄區警察機關提供警力到 場支援時,得協請會同辦理。 (五)蒐報預警性資料: 1.主辦單位隨時蒐集涉及本活動之可能危害破壞及偶突發事件預警性資料,並同 步通報局長及政風室;政風室並得協請當地調查處站、警察機關提供,以統合 相關情資。 2.如接獲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之預警資訊,應即反映業務主管單位統籌疏導,並妥 擬現場接待及處理等因應措施。 3.如接獲之預警情資涉及其他機關,適時通報該機關政風機構參考。 (六)參與活動之工作人員均應有危機警覺性,隨時觀察週遭狀況,並與政風室、警方 保持密切聯繫配合,以維活動順利進行。 (七)專案安全維護:國家元首、副元首、院長、市長及重要外賓蒞臨時,主辦單位、 安全維護小組及轄區警察配合隨扈人員等安全警衛單位,協助加強安全維護事宜 ,共同防範危害或驚擾之狀況發生。 (八)重大危安狀況通報:如有重大危安狀況應即陳報局長,並通報本府政風處副知法 務部廉政署,並視需要,即時以電話或簡訊等方式妥速通報。
  • 九、安全編組及分工配置: (一)主辦單位:由各工作組幹部分別督導所屬工作人員執行會場之秩序維護與狀況之 掌握、反映,並於活動期間排除任何可能破壞活動進行之因素。 (二)政風室:策劃、協調本活動安全維護工作,必要時聯繫主辦單位及轄區警察及消 防機關等相關人員,共同執行現場安全維護。 (三)轄區警察機關:提供警力支援,負責週邊交通管制及活動現場陳情請願或偶突發 事件之排除。
  • 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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