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住宅法第六條及第十五條規定,推動臺北市(以下 簡稱本市)住宅政策與住宅計畫相關事務,特設臺北市住宅諮詢審議及評鑑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局、社會局、都市發展局、地政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住民族事務委 員會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代表各一人。 (二)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三至五人。 (三)具有住宅、社會福利、地政、都市計畫、建築、財務金融、物業管理或法律等專 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五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委員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 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住宅政策之諮詢。 (二)本市住宅計畫之諮詢及審議。 (三)本市社會住宅之評鑑。 (四)本市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案件之審議。 (五)其他住宅相關事務之諮詢。
- 四、本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 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及民間團體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 席規定。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內之成員 為限。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及人員列席說明。 本會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 五、本會為審議案件或評鑑社會住宅之需要,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 研擬意見,提供本會會議參考。 前項專案小組,並得邀請其他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參與提供諮詢意見。
- 六、本會之行政作業,由都市發展局現職人員兼任之。
-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住宅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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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2015
臺北市住宅諮詢審議及評鑑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0312644900號函訂定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