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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128527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 (原名稱:臺北市住宅諮詢審議及評鑑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公共住宅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住宅法第六條及第十五條規定,推動臺北市(以下 簡稱本市)公共住宅、住宅政策與住宅計畫相關事務,特設臺北市公共住宅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八至二十二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 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局局長。 (二)社會局局長。 (三)都市發展局局長。 (四)捷運工程局局長。 (五)主計處處長。 (六)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三至五人。 (七)具有住宅、社會福利、地政、都市計畫、建築、公共藝術、智慧科技應用、財務 金融、物業管理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八至十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委員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 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前點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外聘委員,其遴選作業流程如下: (一)遴選會議成員為九人,由具住宅、社會福利、地政、都市計畫、建築及財政等專 長者擔任之。會議成員應符合性別比例,且遴選會議成員不得為受遴選之對象。 (二)被遴選人名單得由都市發展局提具或由相關公(協)(學)會、民間團體推薦及 個人自薦符合前點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人選,並由都市發展局製作被遴選人 名單後,送交遴選會議遴選。 (三)遴選會議召集人以最資淺者擔任,會議成員須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其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四)遴選會議出席人員,對會議應嚴守秘密。 (五)遴選會議成員就各被遴選人投票計分,同意者計一分,不同意者扣一分,無意見 者不計分,依被遴選人得分高低選出較應選名額增額五至十名人選後,依前點第 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各專長分類,以不排序方式製作遴選會議推薦名單。 (六)前款推薦名單,遴選會議召集人得加註推薦意見,由都市發展局簽報市長核定。 (七)遴選會議成員均為無給職。
  •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府興辦之公共住宅興辦計畫之諮詢。 (二)本市住宅政策之諮詢。 (三)本市住宅計畫之諮詢及審議。 (四)本市社會住宅之評鑑。 (五)本市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案件之審議。 (六)其他住宅相關事務之諮詢。
  • 五、本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 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民間團體代表 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及人員列席說明。 本會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 六、本會為審議案件或評鑑社會住宅之需要,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 研擬意見,提供本會會議參考。 前項專案小組,並得邀請其他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參與提供諮詢意見。
  • 七、本會之行政作業,由都市發展局現職人員兼任之。
  •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住宅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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