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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340114100號函訂定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及執行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 條第一項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特定本注意事項。
  • 二、接管小組應於本局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認有接管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必要時成立 。
  • 三、本接管小組置成員五人至九人,召集人一人由本局首長指定之,其餘成員由本局就下列 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暨附屬機關人員。 (二)本府老人福利推動小組委員。 (三)本府長期照顧委員會委員。 (四)其他與老人照顧、法律及會計等有關之專家學者。 前項成員為無給職。
  • 四、接管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局評估及擬定接管方式與計畫。 (二)執行本局核定接管方式與計畫。 (三)協調適當機關(構)及安置老人。 (四)接管期間監督老人照顧品質、處理緊急事件及處理與有關聯繫協調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接管必要事項。
  • 五、接管小組得依接管方式、規模及任務程度,自行編組如下: (一)個案管理組:辦理與個案服務有關之評估、轉介及與家屬聯繫等事項。 (二)行政與法律事務組:辦理接管相關行政、內外資(通)訊整合及發布與法律訴訟 等事項。 (三)財務調查組:調查、評估被接管機構之財務狀況。 前項編組幕僚工作由本局派員支援之。
  • 六、第三點至前點規定,於本局公辦民營老人福利機構有接管必要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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