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兼顧現有巷道通行安全 及建築基地地下室施工需求,特訂定本原則。
- 二、經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審議委員會另有決議者,應依委員會決 議事項辦理。
- 三、下列情形得於建築基地之地下室施工時縮減現有巷道寬度: (一)現有巷道寬度五.五公尺以上,縮減後寬度應至少留設五.五公尺 以上(可供汽車雙向通行)。 (二)現有巷道寬度未滿五.五公尺至三公尺,縮減後寬度應至少留設三 公尺以上(可供汽車單向通行)。 (三)現有巷道寬度未滿三公尺,縮減後寬度應至少留設二公尺(供行人 、機車通行)。 前項縮減之現有巷道,應於一樓版申報勘驗後一個月內恢復原狀。
- 四、無法依前點第一項規定寬度留設者,單一工項(導溝、連續壁、第一 層開挖及安全支撐)以封閉三日為限。
- 五、無法依前二點規定辦理者,基地內應完成替代通路始得封閉現有巷道 ,替代通路之寬度應依第三點規定辦理,其封閉改道計畫應詳細區分 各施工階段(導溝、連續壁、第一層開挖及安全支撐、地上一樓版) ,並於一樓版申報勘驗後一個月內,恢復現有巷道原狀。
- 六、因基地條件特殊確實無法依本原則規定縮減或留設替代道路者,得另 提替代計畫並經都發局同意後,辦理施工說明會,將相關辦理紀錄之 證明文件送都發局備查,始可依替代計畫辦理。
- 七、第三點至前點規定,於私設通路係同時供其他建築基地通行者,準用 之。 前項情形,起造人及承造人應自行負責相關私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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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2-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北市都建字第110620716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110年12月23日生效